前言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以下簡稱CBAM)與產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跡(以下簡稱碳足跡)之所以較容易被混為一談,是因為二者的關鍵詞都包括“歐盟”、“碳”和“出口企業及產品”。CBAM是歐盟針對進口商品征收碳稅,因此極容易被誤解為產品的碳足跡,但實際上他們的政策想法、覆蓋的行業產品以及核算標準完全不同。常有個人甚至機構將CBAM和碳足跡劃等號,造成錯誤的引導。因此,本文旨在辨析歐盟碳關稅CBAM及碳足跡的區別、常見誤區及其發展對未來碳市場的影響,幫助企業甄別自身需求和應對之道。
在這里特別要提一下的是,筆者為了更清晰地辨析CBAM和碳足跡的區別,以《新電池法》中的碳足跡計算要求為典型案例作為全生命周期碳足跡的說明,但實際上CBAM和《新電池法》都來自2019年12月歐盟委員會公布的歐盟綠色協議(The European Green Deal),均是其組成部分,防止讀者誤解《新電池法》的由來。
CBAM與碳足跡的定義如下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是一種對高碳強度產品的進口進行碳“定價”的機制,旨在避免碳泄漏(Carbon Leakage),杜絕將碳密集型生產過程轉移到其他國家,以“綠化”自己的生產數字的行為。歐盟委員會于2021年7月14日提出了第一個碳邊境調節機制指令,計劃在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的過渡期內實施。
圖表1 歐洲議會通過歐盟碳關稅現場 源自網絡
碳足跡:全稱為產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跡,指某個產品在其整個生命周期內的各種GHG排放,即從原材料一直到生產(或提供服務)、分銷、使用和處置/再生利用等所有階段的GHG排放。其范疇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和氮氧化物(N2O)等溫室氣體。通俗來說,全生命周期碳足跡是產品從“搖籃到墳墓”全過程的碳排放。
圖表 2 全生命周期碳足跡示意圖 源自網絡
本節主要為歐盟碳關稅與碳足跡的常見誤區辨析。
誤區一:碳足跡屬于歐盟碳關稅的一部分
曉數解讀:
其實不然,如果將CBAM與碳足跡的特點分別列舉進行對比(表格筆者已列出,見此節最后部分),就會發現其頂層設計側、核算側、結果側都大相徑庭。
先來說CBAM,究其根本,CBAM的邏輯是碳市場的邏輯,是自17年前(2005年)建立的歐盟碳交易制度(見下表)的延伸,這也是為什么CBAM的提出比碳足跡要晚很多。碳市場建立的初衷實際是為了從生產端或者說從源頭上控制碳排放,因此首當其沖加入碳市場的企業一定屬于高碳排放行業(全球任意一個碳市場都是如此),畢竟全世界“大頭”的碳排放都來源于這些行業。大家如果了解中國的全國碳市場,會知曉我們的碳配額履約市場直指的是八大控排行業,歐盟碳市場也一樣,有自己的覆蓋行業(電力和熱力生產、煉油、鋼鐵、建材、紙漿和造紙、航空、化工、石化、合成氨、電解鋁等)。
發展階段 |
覆蓋國家 |
控排氣體和行業 |
配額總量 |
分配方式 |
第一階段: 2005-2007年(試運行期) |
歐盟25個成員國 |
僅涉及CO2排放 電力和熱力生產、工業制造、煉油、煉焦、鋼鐵、水泥、玻璃、石灰、磚、陶瓷、紙漿、造紙和紙板 |
“國家申報,歐盟調節”方式。控排企業填報歷史排放數據后,上報國家碳排放管理機構,在對具體數據進行匯總、統計與分析后,形成本國的國家分配計劃(National AllowancePlan, NAP),最后提交歐盟委員會。針對各國的 NAP,歐盟委員會進行統籌調整。第一階段歐盟削減了NAP總量中 2.2 億噸排放量。 年均約23億噸(歐洲環境署(EEA) 修正為當前口徑) |
至少95%配額免費分配(歷史法) 配額不可跨期存儲或借貸 超排罰款 40 歐元/噸 |
第二階段: 2008-2012年 |
增加2個歐盟成員國(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和冰島、挪威、列支敦士登 |
僅涉及CO2排放 2021年新納入航空行業 |
“國家申報,歐盟調節”方式。第二階段削減了上報總量的10.4% 逐年下降,年均約22億噸 |
約90%配額免費分配《歷史法+基準線法),均10%拍賣 配額可跨期存儲,不可借貸 開始允許使用國際碳信用 (CERs,ERUs等),使用比例不超過歐盟排放總量的6% 超排罰款100歐元/噸,并扣除次年排放額度(超標相應數量) |
第三階段:2013-2020 年 |
增加1個歐盟成員國(克羅地亞) 瑞士碳市場于2020年與歐盟碳市場鏈接 |
擴大至氧化亞氮(N2O)、全氟碳化物(PFCS)排放 新納入石化、合成氨、有色金屬、電解鋁、硝酸等行業 |
取消NAP,由歐盟直接進行總量控制 每年下降1.74%(從2013 年的20.8億噸下降到 2020年的18.2億噸) |
約57%配額拍賣,剩余免費分配配額采用歷史法+基準線法,其中電力行業全部拍賣 配額可跨期存儲,不可借貸 允許使用國際碳信用,但要求CERs來自不發達國家 2019 年初啟動市場穩定儲備機制 (MarketStability Reserve,MSR),旨在減少碳市場過剩配額,并提升市場抵御未來沖擊的能力 |
第四階段:2021-2030 年 |
英國脫歐,于2021年去除,但會保留北愛爾蘭的電力企業 |
目前無變化 考慮進一步納入建筑、交通等部門 |
歐盟直接進行總量控制 自2021年起每年下降2.2% |
逐步提高拍賣比例,計劃于 2027年實現全部配額的有償分配 配額可跨期存儲,不可借貸 允許使用國際碳信用,但使用 CERs 仍存限制) |
圖表3 歐盟碳市場發展階段 根據資料曉數繪制
從基礎層面來看,根據前文的定義——CBAM是為了避免“碳泄露”,即規避歐盟企業為了躲避高額的配額繳納而將高碳排放企業建設到其他國家,最終碳排放一點沒少,還躲避了“懲罰”,這對歐盟本土“遵紀守法”的生產企業來說也是不公平的(關于CBAM公平性的問題會寫一個專篇,這里不做展開)。至此,我們能夠理解CBAM的建立初衷和為什么會有覆蓋行業,且覆蓋行業也基本在歐盟碳市場的覆蓋范圍之下。從另一個層面來看,歐盟碳市場的交易規模是目前全球最大、最活躍,覆蓋行業最廣的,配額的發放也是逐步收緊(對比之下,我國目前只有發電行業正式納入了履約),然而歐盟目前也只有電力行業需要100%購買配額,要想實現其Fit for55一攬子計劃和2050碳中和的目標,自然最終會走向覆蓋行業全部100%購買配額。但是歐盟的氣候雄心不僅限于自己的地盤,更是著眼于全球——立志于通過CBAM制度帶動全球控排企業減碳。
再來看碳足跡,其發展比起CBAM可悠久許多,全生命周期碳足跡LCA誕生于90年代,因此它的核算制度和方法更具系統性和復雜性。國際上主流或者說被高度認可的LCA數據庫主要有瑞士Ecoinvent、歐洲生命周期文獻數據庫ELCD、德國GaBi擴展數據庫(GaBi Databases)、美國NREL-USLCI數據庫(U.S. LCI)、韓國LCI數據庫(Korea LCI datebase)等。國內目前能被國際認可的LCA本土數據庫為CLCD(Chinese Reference Life Cycle Database,四川大學創建、億科環境開發)。LCA建立的初衷與碳市場也完全不同,如果說碳市場是“哪里排放管哪里”,那么LCA的邏輯就是“不做特定企業/行業排放的責任劃分,而是追求總碳排放的降低”,這也就導致LCA面向全球600多個行業(全部)。從LCA的概念來看,產品的全生命周期碳核算——不局限于某一階段的生產企業,而是“順藤摸瓜”般,從終端到初始端全產業鏈進行核算,這也是為什么LCA需要極其復雜且龐大的數據庫支撐。
由此可見,“碳足跡是CBAM的一部分”這種說法完全是誤解,分明是將兩種減碳理念下的政策產物混為一談了。
誤區二:CBAM與碳足跡只是核算范圍不同
曉數解讀:
在核算層面,不止核算范圍,核算邏輯和標準也不盡相同。
CBAM的核算范圍包括直接碳排放(direct emissions)和隱含碳排放(部分產品)。直接碳排放量:明確規定"包括生產過程中消耗的供熱和制冷生產過程產生的排放,無論他們是在哪生產的";隱含碳排放量:明確規定"包括生產過程中消耗的電力生產釋放的間接排放";在此邊界之下,CBAM覆蓋范圍下的企業需要根據其附錄中的類目和要求確認需要核算的范圍,并進行計算。
圖表4修訂案中“直接碳排放”原文定義
圖表5 修訂案中“隱含碳排放”原文定義
碳足跡與此不同,歐盟委員會于 2013 年 4 月 9 日發布了評估產品環境足跡評價方法(PEF)和組織環境足跡評價方法(OEF),提議共同使用產品環境足跡(PEF)和組織環境足跡(OEF)的方法來評價產品對環境的影響。產品環境足跡(PEF)是通過生命周期來評價產品或服務的環境影響的多準則方法,評價范圍覆蓋了產品“從搖籃到墳墓”的全生命過程,包括資源開采、初級原料和能源生產,以及產品生產、使用到廢棄再生的全流程。本質上,PEF是由歐盟政府層面建立的產品Ⅲ型環境聲明體系(即EPD),為各類產品制定專用的評價規范PEFCR(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 Category Rules),企業按照PEFCR編制產品的PEF報告(目前歐盟已經組織多個行業制定了幾十類產品的PEFCR細則),經過歐盟認可的審核機構評審(比如萊茵),具有效力可以對外發布。可以理解為,碳足跡(歐盟)的核算并非遵循ISO14064,而是依據歐盟獨有、且被執行的PEF標準,每類產品都有自己嚴格的核算范圍和標準。
誤區三:企業只要做了碳足跡報告就可以出口歐盟了
曉數解讀:
這個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來做辨析。第一,要辨別企業出口的產品屬于哪個行業,由此來推斷是在CBAM還是碳足跡的范疇,因為二者涉及的行業范圍不同,需要遵守的規范以及提供的報告自然不同。
CBAM:根據最新文件(2023年2月9日歐盟立法機關正式通過CBAM,正式版預計在2023年4、5月發布,內容應該不會再有出入了),CBAM的覆蓋行業包括鋼鐵、水泥、鋁、化肥、電力和氫,過渡期之后歐盟還有意將有機化學品和塑料等高碳產品逐步納入管控范圍,并且計劃在2030年擴展到歐盟碳市場所覆蓋的全部產品。歐盟碳足跡:全行業覆蓋,最近被歐盟委員會通過的《新電池法》正式對國際進口產品增加碳足跡調研的文件之一。(具體要求如下圖)
時間線 |
管控要求 |
2024年7月1日 |
隨附的技術文檔中應包含根據授權法案起草的碳足跡聲明 |
2026年1月1日 |
加貼表明該電池碳足跡性能等級(carbon footprint performance class)的標簽,并在技術文檔中說明申明的碳足跡以及碳足跡性能等級是根據委員會制定的授權法案計算的 |
2027年7月1日 |
在隨附的技術文檔中證明生命周期碳足跡值低于授權法案設定的最大限制 |
圖表6 新電池法草案對內部存儲及容量大于2 kWh電動汽車電池和可充電的工業電池新增的碳足跡要求
由此得出結論,出口歐盟的企業首先要辨析自身產品屬于哪種規范的管轄范圍,明確要提供的報告,然后需要找到專業的機構進行碳排放核算與認證。因為就現在國內市場來看,以碳足跡為例,真正能做到遵循歐盟PEFCR標準的機構鳳毛麟角。不專業的核算無法通過歐盟認證,更是會加劇出口企業的風險與負擔。
誤區四:建立中國的自己的核算方法、標準、評估認證體系等可以提升我國際話語權,反制歐盟
曉數解讀:
無論是碳足跡、CBAM還是其他標準也好,總有一種聲音對于這些來自歐盟的標準在質疑,為什么我們一定要執行,是否有“被牽著鼻子走”的意味,“為什么我們不能也提出一套甚至多套標準來提高我們自己的話語權,甚至反制其他國家?”,這種觀點不無道理,從筆者的角度看來甚至是正向的。
然而,在解開這個誤區之前,我們需要先通過了解一個概念來剖析為何歐盟制定的“規則”可以影響世界——“布魯塞爾效應”(Brussels effect),一詞最早是芬蘭裔美國法學教授Anu H. Bradford于2012年提出的,指歐盟憑借市場力量單方面監管全球市場的能力。在無需訴諸國際機構或尋求歐盟外國家合作的情況下,僅憑自身市場力量就足以將歐盟標準轉換為全球標準,因為跨國公司為進入歐盟而不得不遵循歐盟的規則和標準,歐盟就可以通過這些公司輸出其在食品安全,化學品法規,反托拉斯,環境保護,隱私保護等方面制定的行業標準,來單方面改變全球市場。
舉幾個典型的例子
1.1《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EU-GDPR)
2018年《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生效,意在保護歐盟境內的公司和主管部門所擁有的個人信息,Google,Facebook為了歐盟地區的業務不得不遵循該條例。目前已逐漸成為全球標準,例如2019年泰國確立的《個人數據保護法》(PDPA)幾乎就是照搬歐盟的GDPR。
1.2數字監管法規——目前已經通過
一是《數字服務法》——旨在通過賦予平臺編輯責任來規范在線內容;二是《數字市場法》——旨在為最大的平臺引入新的義務。這兩項法案是歐盟在2020年12月提出的計劃,目的就是對數字巨頭進行監管。
回過頭來再看CBAM和《新電池法》,未來會有相同的命運——向全世界輸出規則,單方面來改變全球市場。而且歐洲身處一個逐漸衰退的背景之下(近幾年不斷下滑的德國制造業,陷入負利率的歐央行、恐怖主義,難民危機,民粹興起、英國脫歐以及俄烏戰爭影響天然氣的供應以至于不得不重啟火電等等)其能發揮的政策空間有限,因此借助其成熟且龐大的市場(4億5千萬人口)通過對跨國公司施加影響從而參與全球規則的制定是一種極其有效的方法。
了解歐盟能一直對外輸出“規則”的原因后,我們再回到這個問題的核心上:中國能不能自主定制標準并被世界認可?長遠來看,我國有更加龐大的市場,也許在不遠的將來我們也能聽到“北京效應”。但目前看這還需要做非常多的專業工作,首先能夠達到標準互認(碳核算也好,其他標準也罷)的前提是“先達標,再超越”。前文中提到了CBAM和歐盟碳足跡核算方法的發展進程,專業性和規范性確實在全球范圍內非常領先,想要改變甚至制定“游戲規則”,我們需要在國際規范、標準和公約上有更強的專業能力和影響力。
其實CBAM與碳足跡的誤區不僅限于以上四點,只是筆者認為這四類是較為核心且常見的誤區,因而摘出來做了具體的探討,為方便理解,根據前文的內容作出歸納對比表格如下:
歐盟邊境調節機制 CBAM |
全生命周期碳足跡 LCA |
|
提出時間 |
2021.07.14 |
1990 |
建立場景 |
歐盟Fit55計劃的一部分 |
|
目標 |
CBAM的目的是平衡國內和國外產品的碳價格,從而限制碳泄漏 |
對所有產品的供應鏈作出減碳要求 |
覆蓋行業 |
截至目前:鋼鐵、水泥、化肥、電力、鋁業、氫氣(部分) |
全行業 |
相關法案 |
歐盟循環經濟行動歐盟碳邊界調節機制 Fit for 55 |
《新電池法》中碳足跡要求 歐盟制定幾十類產品PEFCR細則 |
核算范圍 |
基于組織層面的: 直接碳排放 隱含碳排放 |
基于產品層面的全生命周期評價 |
核算標準 |
CBAM自定標準 |
各國不盡相同,最嚴格的當屬歐盟PEFCR標準 |
考核內容 |
碳配額履約 |
符合標準的碳足跡聲明和標簽 |
圖表 7 CBAM與碳足跡區別一覽表
1.1.CBAM進展與影響
根據歐盟自身的預測,CBAM到2030年將會帶來每年91億歐元的收入。這些費用大多來自于對發展中國家出口商品的征稅。我國是受CBAM影響的貿易量位居第二的經濟體,CBAM覆蓋行業包括鋼鐵、水泥、鋁、化肥、電力和氫,過渡期之后歐盟還有意將有機化學品和塑料等高碳產品逐步納入管控范圍。在全面實施CBAM機制后,中國的鋼鐵、鋁、有機化學品及塑料等產品將受到沖擊,大大提高相關企業的出口成本。CBAM的計算由產品碳含量,歐盟碳價格,出口國的碳價格三部分組成,但由于我國與歐洲碳價不對等,即便我國出口歐洲的商品已在國內支付碳成本,但還需購買CBAM證書。因此CBAM機制的落地會推動我國碳價的上漲,逐漸縮小與歐洲碳價的差距,同時也將激勵中國碳市場機制體系的完善,促進中國碳交易市場發展,加快與全球碳市場接軌進程。
1.2歐盟碳足跡相關法案進展與影響
目前已經確定執行的是《新電池法》,未來一定會納入更多行業。《新電池法》中被納入核算的產品包括各類化學電池,比如儲能電池、鋰電池等(目前暫未包括光伏電池,但是光伏也有自己需要遵循的PEF方法)都是計算起來相當復雜的產品,由此可以推測,未來一定會出臺針對多元、廣泛等類型的產品碳足跡法案,特別是戰略性行業的產品,比如光伏、5G、新能源汽車等。在此我們以新能源汽車為例進行簡單分析,日前出于降低汽車二氧化碳排放目的而通過的《2035年歐洲新售燃油轎車和小貨車零排放協議》,要求2035年開始禁售燃油車,看似對中國新能源汽車出口利好,但實際歐盟也想要借此機會鞏固自己的新能源汽車市場,我們必須要重視電車全生命周期內的降碳,因為目前中國電車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與歐盟還存在不小的差距。可以大膽猜測一下歐盟是否會仿照《新電池法》出臺類似法律,但無論如何我們都建議企業早做打算。
圖表8 歐盟《新電池法》源自網絡
總而言之,不管是CBAM的塵埃落定還是碳足跡的代表—《新電池法》的通過都在警示中國出口企業即將面對的巨大挑戰。
參考資料:
CBAM系列法案
《歐盟2035年禁燃,利好中國新能源車企?》
《歐盟碳關稅最大誤區——產品生命周期碳足跡》
《如何看待歐盟碳關稅》
歐盟FIT FOR 55文件
新電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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