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歐美市場逐年飽和,成長乏力,非洲,繼東南亞和南美之后,成為國際貿易和貨代企業一個新興的潛力市場!
然而,去年以來中國商務部駐烏干達和肯尼亞參贊處持續發出風險提示警告:非洲部分地區針對中國出口企業的貿易詐騙案件頻發,并提醒我出口企業謹防非洲貿易欺詐!
▲肯尼亞預警!
▲烏干達預警!!
那么,非洲貿易到底有多黑,貿易黑洞是如何把外貿貨代老司機吸進去,變得丟了貨物虧了錢呢?
下面,搜航根據商務部及中國進出口保險公司公布的幾個典型案例,來了解非洲貿易詐騙案的“黑”手段!
據商務部駐烏干達使館經商處發布預警,今年以來,烏干達部分詐騙人員假借國際知名公司,從中國或其他國家進口貨物,待貨物到港后提取貨物而不支付費用!
烏警方近期正在處理這樣一個案件。八個貨物集裝箱從中國發運,訂貨人在沒有支付中國供應商任何費用的情況下,將貨物從蒙巴薩港轉至坎帕拉,目前這批貨已經被烏警方攔截。
騙子聲稱是一家英國公司在烏分公司,需要進口生產塑料用的聚合物,中國昆山一家化學制品公司向其發運了八個集裝箱的聚合物!
如果說,這次江蘇企業8個被騙集裝箱幸運被烏干達警方截獲的話,那么接下來幾個案例則代表大部分被騙案件的結果--錢貨兩空!
國內外貿企業A公司,通過某外貿中介公司SAT拿到一票大單!
南非知名企業AGCA公司求購貨值為53萬美元的燒堿,隨后與之簽訂了貨值合同,約定付款方式為OA30天!
貨物抵達蒙巴薩港后,A公司多次催促買方聯系人付款,但遭到拒絕。此后,28個貨柜中的19個被相繼提運烏干達,9個貨柜滯留蒙巴薩港仍未提出,且產生巨額滯港費!
后經向南非AGCA公司核實,其并未在烏干達開設工廠,且公司沒有上述姓名的工作人員!
據悉,SAT是一家由烏干達不法商人假借國外知名公司的名頭在烏干達境內注冊的公司,該不法商人在烏境內注冊了十多家類似的公司,其目的是為實施商業詐騙提供便利。
自2017年以來,商務部駐肯尼亞使館經商處多次發布預警,公布多起國內進出口公司在與肯尼亞等公司進行外貿出口業務時,遭遇貿易欺詐,導致貨物滯留肯尼亞蒙巴薩港,產生高額滯港費,或貨物被提走但未支付貨款,企業損失慘重!
案例分析:
第一步:美國大公司出面
國內A公司經介紹,與一家美國B公司聯系人溝通,與B公司簽訂出口合同。合同約定把貨物發給肯尼亞分公司,到蒙巴薩港。
第二步:美國總部代付款
B公司聯系人郵件確認由美國總公司付款,付款條件為0A60天。
第三步:加單!
在A公司發完第一批貨后,對方又追加了一批貨。
第四步:一拖再拖!
在A公司開始催第一批貨款時,對方回復正在申請VISA, 貨款要到美國公司去支付,并要求把第二批貨的單據一起交給B公司聯系人,由該聯系人一起安排付款。
第五步:老板死了!
對方多次拖延付款,后稱B公司的CEO因遇到嚴重的交通事故導致手和腳都斷了,暫時無法付款,后又稱該CEO在事故中死亡不能安排付款。
第六步:玩消失
A公司此事感覺事情不妙,立即委托其他客戶來肯了解情況,發現聲稱的肯尼亞分公司地址正確,但無法找到這個公司。
(一)充分利用資信調查信息;
對買家資信狀況不了解時,也可事先申請買家資信調查。在獲取買家資信報告后,應仔細對照資信報告與買家所述是否一致,如有疑點應向買家核實清楚,并獲得其書面解釋,切勿急于與買家簽署貿易合同。
(二)務必確認買家聯系人身份;
若對方聯系人明確表明其是中間商或者代理,必須要求其提供相關書面授權。若出口商不是從最終買家處直接獲得合同文本的,需向中間商或代理索要其獲得合同的原始途徑證明,原始郵件必須通過買家官方郵箱發出。
可以通過如下方式確認其身份:
1、核對簽署人名字是否列在資信報告中的“管理人員名單”中;
2、若聯系人非有權合同簽字人,需要求其出具相關書面授權;
3、關注合同的形式,在傳真件的情況下看頁眉的傳真號,是否與買家網站上或資信報告上所留的傳真號一致;在正本的情況下,看寄出地址及郵戳;在電子郵件的情況下,必須使用買家官方郵箱。
(三)特別關注收貨人信息;
欺詐案件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騙取貨物,所以往往會要求出口商將貨物發送給所謂的指定收貨人。因此對出口商而言,如何有效控制貨物物權是非常重要的環節。
1、出口商應保持提單上的出運信息與限額(合同)買家的信息一致;
2、當買家提出貨發第三方時,需要求買家提供收貨公司的完整信息;
3、更改收貨人、付款路徑等關鍵貿易信息時,一定要求買家用公司官方郵箱發送郵件;
4、在詐騙過程中,詐騙人往往會指定貨代,方便其提取貨物。因此,出口商在實際貿易中應要求使用自己選定的貨代,在出現風險時,能有效幫助出口商控制貨權,防止貨物被騙取。
(四)通過約定付款路徑,有效甄別買家真偽;
在首次貿易中,很多出口商都已經能夠做到在支付方式中約定一定的預付款來降低風險,但還遠遠不夠,因為對方可能會為了騙取價值更高的貨物而不惜支付一定的預付款。
因此,關于預付款的金額可以與買家商量,但是在付款路徑上必須明確要求對方以限額(合同)買家自己的銀行賬戶來進行外匯支付。通過這種方式可以鎖定買家的真實性,有效降低詐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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