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民法典
基本案情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馬某在某網站發布出售紀念幣的帖子,載明“出售紀念幣,外地順豐到付”,倪某回帖“確認要二盒,包原盒原封不符包退,順豐到付”,并支付至馬某賬戶5.7萬元。馬某通過快遞公司向倪某郵寄紀念幣。后經快遞公司確認,該郵件被他人冒領。倪某以未收到紀念幣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馬某返還價款。法院認為,在倪某未簽收貨物的情況下,不能認定馬某已完成貨物交付,其已構成違約,應返還價款。當今社會網絡購物已成常態,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網絡購物的方式進行消費。與此同時,因網絡購物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尤其是當涉及快遞公司投遞問題時,容易因責任不清發生扯皮。《民法典》吸收了《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明確了賣方交付貨物的時間為收貨人簽收時間。據此,當買方并未實際簽收快遞時,一旦發生快遞丟失等情形,賣方不能以其已將商品交付快遞公司為由,主張已實際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但也要注意的是,如果快遞公司按照買方指示已將快遞送達指定地點,并有效通知買方,可視為買方已經簽收。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512條第1款: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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