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信息的共享,運單是一切的開端。所以運單是信息錄入的核心,是信息系統的靈魂。
運單的不斷變化其實也是現在物流行業發展趨勢的象征,運單,你了解多少知識?你又可以從不同的運單中看出多少門道?從以下敘述中您就可以看出端倪。
對比:手工單與TMS環境開單的對比
1、手寫運單字跡難于辨認,易出現筆誤包括人為的視覺感官模糊,錯誤比率高,易導致后續環節失誤。
對比:快遞運單和零擔運單的對比
1、快遞運單只要注明收貨人的址和聯系電話,內容較簡單。
特點:一份完整的運單應該具備的內容
1、開單受理的時間,地點,到達的目的網點。
TMS開單的優點
1、對每日業務總量的監控、數據匯總及時,避免二次錄單。
案例分析
如果你的總部為A,其他的各配送網點分別為b,c,d等,所有的網點當天的錄入信息即通過受控系統全部集中。
各配送網點:如b點的業務量是3000元,那么只要點擊查詢b點的錄入情況即可以得知。
如果到達目的網點,即武漢到襄陽的錄入業務量為5000元的情況下,安排多大的車輛配送,如果是10000元,又如何安排?
條形碼和系統運單是配套的,貨多時,標簽會顯示不足。貨量不足時則會多出標簽,標簽和運單吻合則是代表無誤。所以,標簽側面避免了貨物的受理情況。
系統單據的信息從包裝到打印出的條形碼標簽是配套的,數據化明顯,分揀容易。
只要客戶辦理提貨,點擊出庫受理后,相關網點可跟蹤查詢。
會計人員直接通過輸入運單號點擊運單已出庫,那么該系統會自動將對方代收貨款轉入賬號系統。
通過系統運單的短信通知點擊,群發或者單發都可以,在瞬間完成,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電話通知的延誤。
TMS的延伸
1、網絡版離線也可運單受理。(由于2、3級城市網絡不穩定、TMS需要考慮離線開單模式、支持斷點再續)。
自助開票
托運單開具由于錄入環境較差、產生差錯、山東地區普遍采用自助開票設備,客戶自己錄入信息、形成托運單,大幅度提高準確性和開票速度。
未來:TMS實施展望
未來TMS必須關注專線的操作環境、業務主導化。
未來開單必須可視化、實時交互、透明時效、自動結算、在線體驗。
問題
現場工作人員計算機基礎欠缺。
項目的效益同推廣力度、普及程度密切相關。
零擔經營理念與行業意識、影響項目實施。
批量數據處理同銀行結算系統的對接。
實施者要求效果要求立竿見影。
解決方案
托運單限制賠償責任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承運人應履行說明義務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托運單是承運人為了經營需要而單方預先印制,重復使用的一種運輸憑證。托運單的性質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格式條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對格式條款作了明確的要求,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這里明確規定了提供格式條款的承運人對托運人應履行說明義務。
托運單限制賠償責任條款的合理性,有條件的限制賠償運單限制賠
托運單限制賠償責任條款是基于公平等價原則制定的,托運貨物的價值完全由托運人聲明,承運人是無法知道的,如果價值100萬的貨物,托運人不聲明貨物價值,不向承運人交納貨物保險費,承運人只收取100元運費,但發生貨損后托運人又按照100萬的貨損來主張賠償,承運人的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這樣就違背商業交往的誠信原則、公平等價原則。
托運人如果聲明了價值,向承運人交納了保險費,承運人收取保險費后再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如果托運人不聲明貨物價值,這種情況往往就會出現業內通常所說的“拿著賣白菜的錢,冒著賣白粉的風險”。限制賠償不是無條件的,而是有條件的限制,只有在托運人不參加保險的情況下才可以行使限制賠償。
托運單限制賠償責任條款不屬于無效條款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的情形一般是少數,也不在本文討論的范圍,暫且不說。那么托運單是否存在四十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呢?
首先,限制賠償條款是否免除了承運人的責任,筆者認為,并沒有免除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只是賠償金額的多少上的爭議。
其次,也不存在加重托運人的責任,選擇什么樣的運輸方式,支付什么樣的運輸費用都是托運人自行決定。再次,是否排除了托運人的主要權利,托運人的義務是支付運費,托運人的權利就是在發生貨損后向承運人的索賠權,限制賠償條款并沒有排除托運人主張索賠的權利,但所主張的索賠權利的大小應與托運人履行義務的大小相對等。因此限制賠償條款不存在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不屬于無效格式條款。
托運人履行說明義務的方式,加大加粗顏色醒目突出等明顯方式
《合同法解釋(二)》第六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那么限制賠償責任條款如何做到足以引起托運人注意?
首先,限制賠償責任的文字要用比其他文字大號的字體,對文字加粗體,文字顏色加黑或套紅,對文字加下劃線等區別與其他文字的格式處理。
其次,在限制賠償責任條款下面增加托運人簽名欄,證明托運人已閱讀知悉理解文字內容并接受此條款的約定。托運單上只有文字突出,沒有托運人簽名,是不能證明承運人已履行了說明義務;托運單上有托運人簽名,但限制賠償字體不突出,也不能證明承運人已履行了說明義務,文字突出和簽名兩者是必須同時要求,才能證明承運人已履行了說明義務。
承運人未履行說明義務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也就是說承運人未履行說明義務,托運人沒有注意到運單上的限制賠償責任條款,托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限制賠償責任條款,并可以獲得法院支持,承運人將面臨按照實際貨損賠償的風險。
《合同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這里認定無效應具備兩個要件:
承運人未履行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說明義務。
限制賠償責任條款具有四十條的無效情形之一。
兩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認定為無效,如果只有承運人未履行說明義務,限制賠償責任條款不具有無效情形之一,這種情況下,法院是不能將托運單上的限制賠償責任條款認定為無效條款的。
限制賠償責任條款不屬于無效格式條款前面已闡述,但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每個法院的指導意見不一樣,每個法官的理解也不一樣,同一個法官在不同時期不同環境不同政策下的理解更不一樣,限制賠償責任條款被認定為具有四十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之一,并非不可能的事。限制賠償責任條款一旦被認定為無效條款,承運人將面臨按照實際損失賠償的風險。
托運人同為物流企業是否可以免除承運人的說明義務
托運人同為物流企業,按照行業慣例,對托運單的限責條款是明知的,對聲明價值的運輸和不聲明價值的運輸、對保價運輸和不保價運輸,承運人承擔的風險是明知的。按照商業慣例、行業慣例,是可以免除承運人的說明義務,就這一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各個法院的處理也是不一樣的。不支持免除承運人說明義務的觀點認為,法律、司法解釋并未規定當托運人為貨物運輸企業時承運人可以免除限責賠償責任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因此,承運人主張托運人作為貨物運輸企業對限價賠償責任條款應當知悉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這一觀點至少存在以下偏頗,
其一,以法無明文規定的理由忽略了商業慣例、行業慣例,托運人本身是運輸企業時,同時也是格式運單的提供者,往往自身的托運單上也印有限制賠償責任條款,對托運人、承運人應承擔的權利義務是明知的;
其二,在刑法中,明知是很多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行為人的明知對犯罪的定性和量刑都是非常重要的,作為承運人時要求托運人要聲明價值,要參加保險運輸,但自己作為托運人時明知承運人有這樣的要求卻放棄聲明價值,放棄參加保險運輸,這種情況應認定為托運人對自己權利義務的確認。
其三,在保險合同糾紛中,被保險人多次向同一家保險人購買同一種保險,保險人主張被保險人對保險免賠條款是知悉的從而免除其明確說明義務,被有些法院支持,與之相比較,托運人為運輸企業時更應認定為對限制賠償條款是知悉的。
其四,運輸企業為托運人時,一般都是第二層以上的運輸關系,在第一層運輸關系中,托運人運輸時向第一承運人聲明了價值,交納了保險費,第一承運人再轉委托下家承運人,在第一層運輸關系中,第一承運人收取了保險費后向保險公司投保,已經將運輸的風險轉移,再委托給下家承運人時,選擇了不參保運輸,如果這時向下家承運人再交納保險費,其實是對同一財產重復保險,是沒有必要也沒有意義,第一承運人轉委托時選擇不參保運輸應當認定為是對其權利義務的確認,自愿選擇不參保運輸,發生貨損后又按照參保運輸的標準主張索賠,這對下家承運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托運單限責賠償條款與保單免賠條款之比較
兩種條款的目的都是限制或免除自身承擔的賠償責任,并在各自的行業里形成一種約定成俗的行業慣例。但兩種條款的效力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是有很大的區別的。一種觀點認為兩種條款沒有可比性,另一種觀點認為兩條款在性質和目的上具有相似性。筆者簡要的將兩種條款加以比較,僅作參考。
合同主體:托運單,合同雙方為普通民事主體,托運人和承運人相對平等。保單,合同雙方為不平等的民事主體,保險公司一般都是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以及相關聯的企業等大型企業投資設立,在地位上占有絕對優勢。
條款內容:托運單一般只有一頁,限責條款也是印在一頁紙上,限責條款的內容一般也只有那么一兩句話。保險條款,一般與投保單單獨使用,條款內容復雜繁多,其中有大量的免賠條款,免賠條款一般都使用保險專業術語和法律專業術語,保險條款中還有很多隱性的免賠條款,可以說沒有哪個投保人對保險公司的免賠條款真正的理解,即使投保人理解的是可以獲賠的,但實際上保險公司理解的是免賠的。
說明方式社會責任
說明方式:托運單限制賠償責任條款加大加粗顏色醒目突出,并要求在條款下面有托運人簽名確認。保險免賠條款一般字體很小,一般是加粗,隱性免賠條款一般沒有提示,說明義務也制作成格式條款,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蓋章。
法律效力:托運單限制賠償責任條款加大加粗顏色醒目突出并有托運人簽名,視為已履行說明義務。保險免賠條款,投保險人在投保單上簽字蓋章視為已履行說明義務。托運人同為運輸企業時,承運人主張托運人作為貨物運輸企業對限價賠償責任條款應當知悉的抗辯理由不被法院支持。被保險人多次向同一家保險公司購買同一種保險,保險人主張被保險人對保險條款應當知悉的抗辯理由可以獲得法院支持。當然這種對效力的認定不是統一作法,每個法院對此的認定是不一樣的。但可以非常肯定的是,格式條款中的限制、免除賠償責任條款,文字內容加大、加粗、顏色醒目突出,容易引起閱讀者的注意,并且有閱讀者簽字蓋章確認,格式條款的提供者主張對限責、免責條款已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一般都會被法院支持。
社會責任:物流企業商業性比較重,主要以自身盈利為主,對社會承擔的責任較少。保險企業首要的是要發揮其保障的職能,從某種意義上說他是具有國有資產性質,代表社會公眾利益,承擔了較多的社會責任。這一點可能是兩種條款沒有可比性的原因之一。
此文系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羅戈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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