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之前的文章所說,CCER的公開征求意見稿于昨天正式發布。
我大概對比了一下,核心條款于之前的內部征求意見稿沒有大的差別。
關于內容的分析及對碳市場的影響我在之前文章CCER重啟叕刷屏,這次有什么更新?已經分析了,想看的可以直接點擊觀看。我今天主要來講講這個辦法核心中的核心:第十五條【減排量范圍】講的是個啥?
第十五條【減排量范圍】原文如下:
申請登記的項目減排量應當產生于我國提出碳達峰碳中和目標(2020 年 9 月 22 日)之后,并且在項目申請登記之日前 5 年以內。
這里面有兩個年份。第一個年份是2020年9月22日之后的減排量才能申請,意思是2020年9月22日之前的、尚未簽發出來的CCER都直接作廢了(已經簽發出來的不受影響。)
但是第二個年份我就有點搞不懂了,我們把第二句話補完整后應該是這樣的。
“申請登記的項目減排量應當在項目申請登記之日前5年內。”
這里面有兩個登記,一個是項目減排量登記,一個是項目登記。一個CCER正常的申報流程是先進行項目登記,然后過一段時間(一般是一年)后去申請項目減排量登記,那么在項目登記日之前就不會有減排量登記的可能。
當然,這里面有個特例,就是項目已經實施多年,但因為CCER暫停等原因沒有做項目登記,那么我在完成項目登記后,可能申請項目登記前產生的減排量,這個叫減排量追溯。這樣的話上面那句話就比較合理了。
生態環境部對此的官方解釋也是如此,這樣正好彌補了2020年9月至今的一些已實施的項目減排量。
但是,
這里有個BUG,這一條并不是專門規定減排量追溯的條款,而是作用于所有項目減排量申請的條款。按照這個邏輯就會出現新建項目沒法獲得減排量的尷尬情況。
舉個例子,
我在2023年7月上一個沼氣回收項目,現在各項手續都齊全,項目也在施工中,預計2023年12月竣工投產。然后我7月份開始申請CCER項目登記,碰巧在我項目竣工之日完成了項目的登記。
在這種情況下,項目在完成登記前都沒有開工運營,所以項目登記前是沒有任何減排量的。 按照上面那一條的理解,這個項目永遠也申請不了減排量,這不是白費力氣嘛。
為了不白費力氣,我這個項目只有在項目實施的五年后,即2028年底完成登記才行。
所以按照這個思路,新建項目都別報了,五年以后再申請吧!
不過,這還有另一個理解。我們可否按照下面的意思來理解:
“申請登記的項目減排量應當在項目申請登記之日起前5年內。”
如果這樣理解,就比較通順了。 這樣理解的意思就是項目在完成登記后5年內可以獲得CCER,5年以后項目自動作廢,相當于計入期從以前的10年/21年縮短到了5年。
這個年限跟CDM/SDM改革草案中的年限一致,相當于提前與國際接軌,所以說得過去。
但是這樣理解也有BUG,一是生態環境部官方答記者問里對于這一條的回答就是往前追溯,二是這樣理解的話2020年9月22日到CCER項目完成登記期間沒有任何減排量簽發。所以感覺也不大對頭。
所以我最終得出的結論是:
會不會這個辦法里第十五條本來就是減排量的追溯條款,而不是申請減排量登記的條款,只是在寫的時候出現了筆誤?
如果是的話我覺得這樣寫可能更加合適:
第十五條【減排量追溯】對于項目完成登記前已經產生減排量的,可以申請項目登記前減排量追溯,但申請登記的項目減排量應當產生于我國提出碳達峰碳中和目標(2020 年 9 月 22 日)之后,并且在項目申請登記之日前 5 年以內。
而總體減排量申請的時間限制,可以不在辦法里體現,因為方法學里面已經有計入期限制了。
當然,這一切可能是我個人理解的偏差,有更明白的小伙伴請多多賜教。
最后一個小彩蛋,之前的辦法里CCER的注冊和簽發都叫備案,現在的辦法里CCER的注冊和簽發都叫登記,不知道為什么改了,看得我挺別扭的,但為啥就是不改回最熟悉的“注冊”和“簽發”這兩個詞呢,可能是因為是要體現中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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