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報告采取實地調研法和政策分析法,針對2022年我國環境經濟政策實踐開展系統評估,總體認為2022年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建設不斷完善,環境經濟政策改革與創新工作取得積極進展,有力推動了高質量發展動力轉換、綠色發展結構轉型,在生態文明與美麗中國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未來需要進一步優化環境經濟政策,建立健全一套更加科學合理、公平長效、激發活力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充分支撐環境質量改善與高質量發展。
【關鍵詞】環境經濟政策;年度進展;評估;2022
??2022年是黨的二十大隆重召開之年,也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實施關鍵之年。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完善支持綠色發展的財稅、金融、投資、價格政策和標準體系”,給予環境經濟政策改革高度重視。環境經濟政策創新是綠色低碳發展轉型的必經之路,在經濟高質量發展中的作用愈發凸顯。面對快速變化的宏觀政策形勢以及新時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迫切需求,持續開展環境經濟政策的跟蹤評估十分必要。
本年度評估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針對年度環境經濟政策進展情況開展系統評估,評估政策對象包括我國正在實踐的10項重點環境經濟政策,包括環境財政、環境資源價格、生態保護補償、環境權益交易、綠色稅收、綠色金融等,分門別類進行系統評估,形成年度環境經濟政策發展形勢研判。
2.1. 綠色財政政策扎實推進
環境污染治理投資力度尚需加大。2021年,全國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由2020年的10638.9億元減少至 9491.8 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0.8%,較“十三五”末降低0.2個百分點。雖然中央生態環境專項資金逐年增加,但環境污染治理投資減少,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減少,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總額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僅為0.8%。“十四五”我國生態環境形勢依然嚴峻,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仍然處于攻堅期,歷史欠賬多,新的生態環境問題的不斷涌現,部分地區、部分領域生態環境問題依然突出,一些地方需要進一步強化財政投入。
環保專項資金投入總體增長。2022年中央財政分別安排水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防治、農村環境整治專項資金235.8億元、298.8億元、44億元、40億元。其中,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農村環境整治專項資金較上一年度分別增長10%、9%、11%,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與上年持平。總體來看,中央財政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呈現增長趨勢。下一步需要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農村環境整治等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建立基于績效的專項資金分配機制與獎懲機制,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分配中建立競爭立項與因素分配相結合的資金分配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強化生態環境補貼政策引導功能。一是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政策終止。2021年12月31日,財政部等聯合發布《關于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明確不同類型、不同領域車輛產品的補貼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并明確2022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政策終止。二是中央財政進一步擴大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支持范圍。財政部等四部門聯合發布《2022年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擬支持項目名單公示》,將25個項目確定為2022年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支持的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項目,加上2017-2021年已納入中央財政冬季清潔取暖試點的63個城市,總支持城市數量達到88個,連續支持3年,每年獎補標準為省會城市7億元、一般地級市3億元,計劃單列市參照省會城市標準。三是中央財政持續支持開展輪作休耕工作。2022年,中央財政輪作休耕每畝補助150元,主要在東北地區、黃淮海地區、長江流域、北方農牧交錯區和西北地區開展糧、棉、油等輪作模式,以及開發冬閑田擴種冬油菜;支持在西北、黃淮海、西南和長江中下游等適宜地區開展大豆玉米帶狀復合種植;休耕每畝補助500元,主要在河北、新疆地下水超采區。未來需要考慮如何應對新能源汽車補貼滑坡,優化“雙替代”補貼及綠色農業補貼政策,建立長效財政補貼機制,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財政補貼政策體系。
2.2. 環境資源價格政策不斷健全
水價政策改革深入推進。一是地方積極出臺地方城鎮供水價格機制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2022年以來,北京市、上海市、河北省、陜西省、廣東省、海南省等地區積極落實國家要求,出臺本地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突出國家要求與本市實際相結合,完善城鎮供水定價機制。如2022年11月,北京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水務局聯合印發《北京市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明確了水費定價原則、方法、操作細則。二是穩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2022年6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關于穩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934號),持續深入推進農業水價改革。根據各地2022年改革實施計劃,新增改革實施面積約1.4億畝,各地積極落實節水優先方針,以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為核心,以提升農業用水效率為目標,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如云南省將國家下達全省年度改革任務520萬畝調增至797.76萬畝,分兩批下達州(市),全省全年共完成年度改革面積679.14萬畝,超過國家下達計劃新增改革實施面積159.14萬畝,取得積極成效。然而當前依然存在農業水價標準總體偏低(僅占農業供水成本的35%左右),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經費不足,精準補貼與節水獎勵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大等問題。下一步需要優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設計,根據各地區農業水價執行情況繼續深化農業梯級水價研究,建立農業水價評估補貼獎勵機制,不斷激發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發展活力。
電價政策逐步健全。一是對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進行了優化調整。2022年4月8日,國家發改委價格司發布《關于2022年新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延續平價上網政策的函》,對新核準陸上風電項目、新備案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延續平價上網政策,上網電價按當地燃煤發電基準價執行。新建項目可自愿通過參與市場化交易形成上網電價,以充分體現新能源的綠色電力價值。二是推動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不斷完善。2022年,各地區就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發布相關通知,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2022年12月,上海市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顯示,針對一般工商業及其他兩部制、大工業兩部制用電,夏季(7月、8月、9月)和冬季(12月、1月)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 80%,低谷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60%,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電價的基礎上上浮25%。電價政策改革對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意義重大,支撐了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了能源體系綠色低碳發展。
環境污染治理收費政策深入實施。在生活垃圾處理方面,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2022版)》《關于加強縣級地區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政策,明確指導各地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費制度,鼓勵結合垃圾分類探索推進差別化收費政策。在污水處理方面,截至2022年12月底,全國36個重點城市平均污水處理費為1.02元/立方米。但該價格僅基本滿足國家規定收費標準下限(0.95元/噸),亟需調整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保障污水處理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為進一步完善環境污染治理收費政策,尚需進一步優化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從源頭上減少垃圾產生,促進可回收物的循環再利用。健全污水處理費政策機制,提高污水處理費在整體水價中的比重,將標準調整到覆蓋污水處理全成本的水平。
2.3. 生態保護補償深入實施
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穩步推進。2022年8月,財政部印發《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明確了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列一般性轉移支付,用于提高重點生態縣域等地區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引導地方政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12月,財政部將2022年第二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預算下達各省,總計下達992.03億元,覆蓋810個縣域,累計對520個縣域實施獎懲。對“一般”和“明顯”等級的53個縣域轉移支付資金進行獎懲調節,總調節資金量達到4.6億元,其中獎勵縣域33個,獎勵資金2.82億元,扣減縣域20個,扣減資金1.78億元。縱觀全年,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縣域生態環境質量整體較好、穩中向好。
流域生態補償機制探索不斷推進。穩步落實。2022年,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補償機制建設積極推進,在水污染防治資金中安排長江、黃河全流域橫向生態補償機制引導資金20億元、10億元,安排其他流域橫向生態補償機制獎勵資金6億元(含廣東福建汀江—韓江、廣東江西東江、河北天津引灤入津各2億元)。《黃河保護法》明確提出國家建立健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水利部印發《關于推動建立太湖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指導意見》(發改振興〔2022〕101號),推動建立太浦河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然而需要看到的是,目前跨省跨區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推進依然較為緩慢,存在補償雙方內生動力不足、缺乏全國指導性補償標準及相應指標、補償資金使用范圍受限的問題。未來,需要建立流域橫向補償優先推進名錄,強化中央獎補資金引導作用,積極協調有意向的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地區實施生態保護補償,穩定各方預期。
濕地生態補償政策尚需完善。2022年12月,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自然資源部聯合印發《全國濕地保護規劃(2022—2030年)》印發,提出建立健全濕地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加大對重要濕地保護的財政投入,鼓勵濕地生態保護地區與濕地生態受益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市場機制進行地區間生態保護補償。不能忽視的是,當前濕地生態保護補償依然以財政轉移支付、相關專項資金獎勵為主要形式,生態保護補償的市場化機制不健全,地方習慣用財政資金實施保護修復工程,缺乏社會資本參與的機制設計,未來有必要積極發展綠色金融,引導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方式投向濕地保護。
2.4. 環境資源權益交易蓬勃發展
自然資源資產產權試點統籌推進。2022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委托代理機制試點方案》指出,探索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委托代理機制,針對全民所有的土地、礦產、海洋、森林、草原、濕地、水、國家公園等8類自然資源資產(含自然生態空間)開展所有權委托代理試點。目前,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東、山西、寧夏、四川、福建、湖南、重慶、青海等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結合省內情況展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委托代理機制試點工作。但需要關注的是,目前自然資源產權基礎法律規定尚未出臺,同時沒有明確的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權及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清單,導致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無法明確具體的管轄對象,具體工作任務無法細化,對自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的產權登記等的工作也造成阻礙。下一步,應做好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的整體規劃和頂層設計,盡快出臺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權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管理資源清單,健全監督管理機制,確保各類主體在自然資源產權交易市場上實現公平競爭,達到自然資源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排污權交易在優化配置環境資源中功效初顯。截至2022年底,全國已開展或正在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的地區,包括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青島市。其中,江蘇、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山西、內蒙古、重慶、河北、陜西、河南及青島市等12個地方是三部委批復開展試點的地區,福建、安徽、江西、山東、廣東、青海、甘肅、寧夏、新疆等地是在省級行政區域內或部分區域自行開展排污交易工作的地區,西藏、廣西和吉林3省(自治區)暫未開展過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總體來看,目前已開展的排污權交易工作促使市場配置環境資源的功效初步顯現,今后應加快開展區域性、全國性排污權交易市場建設工作,建立科學規范的總量指標核定機制以及排放權分配方法,完善排污權交易的法律基礎和配套措施,逐步擴大排污權交易污染物覆蓋范圍。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穩定運行。全國碳市場完成第一個履約周期,碳市場激勵約束作用初步顯現,國碳市場運行框架基本建立,初步打通了各關鍵環節間的堵點、難點,通過專項監督幫扶等措施有效提升碳排放數據質量,企業減排意識和能力水平有效提高,實現了預期建設目標。11月,生態環境部下發《2021、2022年度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第二個履約周期(2021-2022年)配額分配的方法及規則。截至2022年12月底,碳排放配額累計成交量2.27億噸,年度碳排放配額成交量5088.95萬噸,成交額28.14億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穩定,建議在碳排放權法律屬性、碳市場交易結構、碳市場定價機制等方面進行優化設計。
進一步推進用水權交易改革。2022年8月,水利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關于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導意見》,支持進一步推進用水權改革,明確要加快用水權初始分配,推進用水權市場化交易,健全完善水權交易平臺,加強用水權交易監管。與2021年相比,2022年水權交易數量及規模明顯上升,從地理分布層面來看,目前的水權交易主要集中在北方缺水地區,南方豐水地區交易動力不足,水權交易市場活躍度仍不足。此外,群眾普遍缺乏用水權交易的意識、交易平臺建設不夠規范,未來應當在這些方向繼續改革創新。
用能權交易試點探索逐步深入。2022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提出支持試點地區進一步健全用能權交易機制,探索建立用能權指標有償取得機制,豐富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在政策指引下,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等試點省份進一步推出多項用能權交易支持政策,提高用能權試點建設速度與質量。除試點四省外,全國其余省與自治區均積極響應全國“十四五”規劃對用能權市場建設的要求,在省級規劃中將用能權市場列入,在省級層面對用能權市場建設提供支持,進一步提高對用能權市場建設的支持力度。下一步有必要盡快厘清用能權在環境權益市場中的定位、覆蓋范圍、針對對象,實現針對不同主體的差異化管理,完善用能權交易法律與制度基礎。
地方積極探索碳普惠新模式。北京、上海、廣東、安徽、浙江、深圳、江蘇等省市已經展開了碳普惠制度探索。2022年4月,北京綠色交易所聯合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天津排放權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等共同啟動“碳普惠共同機制”,并發布《碳普惠共同機制宣言》。2022年11月,全國首個市場化碳普惠交易體系在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啟用,為園區內的中小微企業提供家門口的碳減排量認證和交易服務。需要看到,仍存在碳普惠標準不統一、市場分割、減排功能有限等問題。建議將建立碳普惠長效機制納入國家頂層設計,鼓勵地方碳普惠減排項目和公眾減排場景標準統一和互認,最終形成一個與全國碳市場并行的高質量、多層次自愿減排交易市場體系。
2.5. 綠色稅收政策持續優化
環境保護稅對提升污染減排效率發揮重要作用。2022年環境保護稅211億元,比上年增長3.9%,占全國稅收收入0.13%。地方稅務局與生態環境廳(局)持續完善環境保護稅收制度,針對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設置差別化的污染當量值,落實“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政策,發揮稅收政策對污染減排行為的激勵作用。健全的環境保護稅制度使污染物的排放價格信號更加清晰,有利于促進環境污染管控與治理領域的綠色技術創新,也有利于吸引資金向更綠色、更環保的領域流動和傾斜,未來尚需在稅目設置、環境監測結果認定、信息共享方面進一步優化。
資源稅等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稅收政策不斷完善。2022年1月,《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2年水資源管理工作要點的通知》明確推動全面推開水資源稅改革試點,配合財政部、稅務總局研究制定全面推開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政策措施。3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明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各地區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50%的稅額幅度內給予減征資源稅。資源稅改革引導市場主體綜合開發利用資源,促進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今后資源稅改革尚需通過立法進一步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將森林、湖泊、牧場、土地、海洋等都納入征稅范圍中,實現累進稅率管理與分級管理。在增值稅方面,2022年3月,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加大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等6個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進一步完善了資源綜合利用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財政部和稅務總局于2022年4月聯合發布《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提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延長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在車船稅方面,為適應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需要,2022年1月,工信部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享受車船稅優惠的節能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在車輛購置稅方面,出臺《關于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規定對購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且單車價格(不含增值稅)不超過30萬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后又將新能源車免征購置稅的優惠政策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未來需要著重考慮將風力發電領域現行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推廣至其他清潔能源發電領域,著力完善促進環保產業、可再生能源等綠色低碳領域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逐步將新能源、低碳交通、低碳建筑、技術固碳等綠色低碳領域的投資納入稅收抵免優惠政策范圍內。
2.6. 綠色金融政策不斷完善
綠色金融宏觀支持政策穩步推進。2022年,國家出臺多項政策推進加大生態環境領域綠色金融支持力度。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明確完善生態環保信用制度。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的《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提出落實金融支持政策、豐富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等政策舉措。
綠色金融產品創新激發市場活力。2022年6月,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印發《關于開展轉型債券相關創新試點的通知》,創新推出轉型債券,應對氣候變化目標,支持傳統行業綠色低碳轉型。同月,上交所印發《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特定品種公司債券(2022年修訂)》,新增低碳轉型公司債券事項。7月,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印發《中國綠色債券原則》,標志著國內綠色債券市場標準趨同、與國際接軌的綠色債券標準建立。在綠色金融產品不斷創新的推動下,2022年綠色信貸市場保持高速增長。人民銀行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本外幣綠色貸款余額20.9萬億元,同比增長41.4%,比上年末高8.4個百分點,高于各項貸款增速30.7個百分點,其中,投向具有直接和間接碳減排效益項目的貸款分別為8.32和5.56萬億元,合計占綠色貸款的66.4%。未來,需要繼續發展環境權益回購、保理、托管,以及碳期貨等衍生產品,提升市場活躍度;積極鼓勵銀行金融機構發揮信貸、債券、基金等工具作用,引導和撬動金融資源向綠色低碳轉型、碳捕集與封存等創新項目傾斜;鼓勵開發碳金融理財產品和服務,引導投資者積極參與雙碳工作,實現綠色降碳與收入提升雙重紅利。
氣候投融資試點啟動。2022年8月,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公布氣候投融資試點名單的通知》確定了北京市密云區、通州區,河北省保定市等23個地方入選氣候投融資試點,支持和指導試點地方建立部際工作協調機制,積極培育具有顯著氣候效益的重點項目,加強對碳排放數據質量的監管,積極搭建國際交流與合作平臺。建議今后繼續支持金融機構為跨國綠色投資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鼓勵企業按照責任投資原則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氣候投融資合作。
2.7. 環境污染治理市場政策模式不斷創新
規范有序實施實施生態環保領域PPP項目。2022年9月,財政部發布《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山東深化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鼓勵規范有序實施生態環境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鼓勵在生態環保領域創新激勵機制、政策和投融資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據財政部PPP中心發布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11月,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新入庫項目投資額384億元,行業類別中排名第5,僅次于交通運輸、市政工程、城市綜合開發和林業類,污染防治與綠色低碳項目投資占比超三成。PPP模式促進了生態環保行業市場化程度,拓寬環保產業發展空間。然而需要看到,目前PPP模式發展多數還處于“重建設、輕運營”或依賴政府付費等“低價”模式,未重視提高運營管理效率、注重建設和運營一體化、形成穩定清晰收費機制等。
推進探索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2022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鼓勵第三方治理模式和體制機制創新,按照排污者付費、市場化運作、政府引導推動的原則,以園區、產業基地等工業集聚區為重點,推動第三方治理企業開展專業化污染治理,提升設施運行水平和污染治理效果,支持建設100家左右深入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園區,遴選一批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總結推廣成熟有效的治理模式。下一步有必要繼續完善第三方治理相關配套政策和機制,引導第三方治理行業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維護污染企業和第三方治理企業的合法權益。
生態環保金融支持項目政策不斷探索規范。2022年3月,生態環境部制定《生態環保金融支持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試行)》,入庫范圍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水生態環境保護、重點海域綜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農業農村污染治理、固廢處理處置及資源綜合利用、生態保護修復、其他環境治理等八大領域。4月,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開發銀行聯合印發《關于同意開展第二批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試點的通知》,同意58個項目開展第二批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試點工作。國家開發銀行主動對接重大水利工程融資需求,積極發揮中長期信貸和國開基礎設施投資基金作用,全年發放水利貸款1864億元,向長江生態保護和修復領域發放貸款近千億元;發行120億元“長江流域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專題“債券通”綠色金融債券,債券所募資金用于支持水污染治理、農業農村環境綜合治理、水資源節約等項目。總體來說,國家層面針對EOD模式持續出臺一系列鼓勵政策,但通過產業導入來反哺項目投資收益依然存在較高不確定性,需要進一步改革優化。
2.8. 綠色貿易政策面臨嚴峻挑戰
需要積極主動應對歐盟碳邊界調整機制影響。2021年7月,歐盟委員會宣布碳關稅和停止銷售燃油車、征收航空燃油稅等系列措施推進歐盟碳減排,并于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2023-2025年是實施過渡期。從行業角度看,碳邊界調整機制會對我國高碳行業出口產生直接沖擊,在歐盟CBAM覆蓋的六個行業中,鋼鐵、鋁、水泥和化肥屬于我國對歐出口規模較大的領域,短期內會造成高碳密集型行業的產品成本上升,削弱出口競爭力。因此,未來有必要探索與國外碳市場的鏈接,在目標設定、配額初始發放、核算規則等碳交易規則方面加強與歐盟協調對接,推動國內碳市場項目與歐盟CBAM項目互認。
2.9. 環境資源價值實現政策不斷探索健全
加快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浙江省出臺《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實施意見》,明確了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四梁八柱”,加快深化探索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助推生態富民惠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區建設。江蘇省印發《江蘇省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實施方案》,明確到2025年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到2035年全面建立完善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天津市制定《天津市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實施方案》,聚焦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積極探索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天津路徑。青海省出臺《青海省推動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實施方案》,著力在保護修復、調查監測、核算評價、經營開發、保護補償、保障機制等方面構建具有青藏高原區域特色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向社會公示了山東省省級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地區名單,擬將22個地區納入試點,擬到2025年基本形成一套有力支撐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核算及結果應用體系和政策保障體系。廣東省出臺《廣東省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實施方案》,探索建立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生態產品價值評價、生態產品經營開發等七大機制。總體來看,我國多省市積極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但由于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工作起步較晚、制度技術條件和相關利益關系較為復雜,實踐中還存在生態產品底數不清、價值核算不規范、價值實現渠道不順暢、價值轉化不充分等問題,需要在政策設計和實踐中進一步改革優化。
多地積極推進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青海省統計局總結了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試編工作經驗,部署2021年祁連山國家公園青海片區、三江源國家公園和2020年全省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試點工作。福建省出臺了《福建省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制度》核算內容包括土地資源、林木資源、水資源、礦產資源和海洋資源,積極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制度。內蒙古出臺《內蒙古實物量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制度》,開展全區實物量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探索。
生態環境資產核算工作穩步實施。2022年3月,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生態產品總值核算規范(試行)》,明確了生態產品總值核算的指標體系、具體算法、數據來源和統計口徑。這是國家層面首個給綠水青山貼上價值標簽的規范性政策文件,對于構建綠水青山轉化為金山銀山的政策體系具有重要意義。總體來看,針對當前生態產品價值核算方法不統一、指標體系差異大、供需關系考慮不足、市場認可度不高、數據質量有待提升問題,需要在總結各地價值核算實踐基礎上,探索制定生態產品價值核算規范,明確生態產品價值核算指標體系、具體算法、數據來源和統計口徑等,進一步推進生態產品價值核算標準化。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持續深化。2022年4月,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法、最高檢等14家單位共同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明確了部門任務分工、地方黨委和政府職責,對案件線索篩查、案件管轄、索賠啟動、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索賠磋商、司法確認、賠償訴訟、修復效果評估等重點環節作出明確細化規定。9月,生態環境部等17部門聯合發布《深入打好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行動方案》,推進在長江保護修復工作中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切實追究生態環境修復和賠償責任,促進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執法監管職責,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追究違法主體生態損害修復、賠償責任。目前對于環境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認定方面存在著較大爭議,如何有效認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構成要件并對損害結果進行量化是實踐難點,需要建立一套對生態系統環境要素的實質損害及后續懲罰性賠償的標準體系。
2.10. 行業環境經濟政策力度不斷加大
生態環保相關目錄清單政策不斷發展。截至2022年9月,工信部按照《綠色設計產品評價試點實施方案》要求,依據綠色設計產品評價標準,共形成包括石化行業、建材行業、鋼鐵有色等7個行業綠色設計產品標準清單161項。12月,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了2022年水污染防治領域的國家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目錄,是生態環境部結合環境污染治理的重點領域推出的技術水平先進、環境效益明顯、經濟可行的污染防治技術名錄。同月,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國家重點推廣的低碳技術目錄(第四批)》,包括節能及提高能效類技術,非化石能源類技術,燃料及原材料替代類技術,燃料及原材料替代類技術,工藝過程等非二氧化碳減排類技術,碳捕集、利用與封存類技術,碳匯類技術6類共35項低碳技術,這些相關名錄政策為行業綠色發展提供了導向。
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政策逐步建立健全。2022年1月,生態環境部印發《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對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和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的內容與格式進行了規定。年度報告規定了關鍵環境信息提要,企業基本信息,企業環境管理信息,污染物產生、治理與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需披露的具體內容。臨時報告規定了企業產生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變更、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情況,應當披露的環境信息。6月,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中央企業應自覺履行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責任,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的內容、方式和時限如實規范披露環境信息。今后,生態環境部、國資委、發展改革委、工信部、人民銀行、證監會等尚需繼續深化合作,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要求納入ESG框架中,積極推進ESG發展與協作。
“領跑者”有待發揮政策效用。國家從頂層設計部署相關制度,強化環保、節能、節水提效“領跑”技術的驅動力。以需求為導向,聚焦重點制度、重點機構、重點行業、重點產品、重點設備、重點工序,加大“領跑者”制度的應用領域和關鍵作用;以應用為導向,加大先進機構、節能節水提效工藝技術裝備遴選和推廣力度,打造重點用能用水機構和行業能效、水效“領跑者”,以標桿示范引導全社會、全行業節能節水、提質增效。實踐進展較為緩慢,各行業環保先進標桿的示范作用有待進一步提升。可選擇典型產品及行業開展試點,研究建立相關領跑者遴選具體指標和遴選程序要求,有序推進生態環保領跑者制度落地。
環保信用體系建設穩步推進。2022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提出完善生態環保信用制度,以完善的生態環保信用制度促進暢通國內大循環,以信用風險為導向優化配置監管資源,在生態環保等重點領域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提升監管精準性和有效性。全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穩步推進,27個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均制定了環保信用評價辦法,由市縣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環保信用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分級分類生態環境監管依據,同時共享至信用信息平臺并向社會公開。建議下一步推動國家層面的專門立法,提高信用評價覆蓋程度和信用評價社會化程度。
總體來看,2022年環境經濟政策在深化發展,為經濟社會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重要動力。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建設更加健全,生態保護補償、綠色金融等政策更加健全,水價、電價、綠色稅收等政策功能更加突出,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委托代理機制試點、排污權交易試點、用能權交易試點、氣候金融試點等在統籌推進,地方實踐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展望2023年,環境經濟政策將進一步通過深化改革創新,在高質量發展中全方位發揮重要作用。綠色財政政策方面,需要提高環境污染治理投資比重、建立基于績效的環保專項資金分配機制與獎懲機制、繼續調整環境補貼政策方向。環境資源價格方面,需要持續優化水價、電價政策,同時完善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提高污水處理費在整體水價中的比重。需要繼續深化生態保護補償政策改革,積極協調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地區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引導更多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方式投入生態環境保護。在環境資源權益交易政策方面,總結推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委托代理機制試點、排污權交易試點、用能權交易試點以及碳普惠新模式探索經驗,在碳排放權法律屬性、碳市場交易結構、碳市場定價機制等方面進一步優化碳市場制度體系。未來的綠色稅收政策改革需要重點關注稅目設置、環境監測結果認定、信息共享機制的優化,更好發揮資源稅及其他輔助稅種對低碳經濟市場的調節作用。綠色金融政策需要進一步完善,不斷豐富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引導金融資源向碳捕集與封存等綠色低碳科技創新項目傾斜,強化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展開氣候投融資合作等。在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模式方面,需要進一步提升環保PPP政策運營管理效率、引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行業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加大EOD政策模式的研究制定與深入探索。環境貿易政策方面,積極探索與國際碳市場的鏈接,加強歐盟CBAM的主動應對策略研究。在環境資源價值核算方面,研究制定生態產品價值核算規范,明確生態產品價值核算指標體系、具體算法、數據來源和統計口徑等,進一步推進生態產品價值核算標準化。通過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要求納入ESG框架,設計環保、能效、水效“領跑者”遴選具體指標和程序要求,進一步優化行業環境經濟政策。求實|創新|引領|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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