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國家郵政局研究起草了《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和報告制度(試行)》(以下簡稱《制度》),經2020年第14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并于10月20日印發施行。為便于更好地理解《制度》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制度》出臺的背景
近年來,快遞企業總部由于重組兼并、資費調整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導致快遞網絡不穩定的事件頻發。為穩定行業發展態勢,服務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避免快遞企業總部因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不足而影響郵政快遞網絡穩定,國家郵政局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該《制度》。
二、《制度》起草和征求意見情況
2020年5月,國家郵政局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研究起草了《制度》(初稿)。5月底,就有關內容征求國家郵政局各司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制度》(征求意見稿)。
2020年6月底,國家郵政局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并通過快遞協會書面征求各品牌寄遞企業總部的意見。前后共征得來自快遞企業、社會組織以及網民提出的29條意見、建議。8月中旬,國家郵政局召開網絡視頻會議再次征求各品牌寄遞企業總部意見,邀請主要快遞企業、中國快遞協會就有關內容進行研討,充分聽取各方意見,逐條進行認真分析,積極予以采納吸收,對《制度》予以完善,形成《制度》文本。
三、《制度》主要內容
《制度》聚焦快遞企業總部主體責任,從源頭防范化解矛盾風險,進一步規范企業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工作,要求快遞企業總部在做出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時要及時開展風險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報告國家郵政局,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制度》不分章節,共計十六條。《制度》主要包括適用主體、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和報告的基本要求、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決定的類型、風險評估報告的內容要素和報送要求、國家局采取的措施、法律責任等六大部分。
《制度》的適用主體為第二條所規定的“快遞企業總部”,即“兩個以上快遞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的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和報告的基本要求為第三條所明確的“快遞企業總部做出的經營管理決定可能造成在全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阻斷運營網絡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的”適用本制度;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決定的類型,即是否存在全國范圍內的資費調整或內部派費調整、是否存在收縮服務地域、減少服務項目等經營范圍重大變化等七方面的情況;風險評估報告的內容要素包括“經營管理決定的起因、完成評估時的狀態、實施前是否需要依法向相關部門申報或者依法經過相關部門許可”等八個方面;風險評估報告的報送要求明確了報送的時間、方式、報送的內容以及郵政管理部門的保密義務等;國家局的工作措施在第十條予以規定,明確了國家郵政局在收到風險評估報告后,按照《國家郵政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措施;法律責任明晰了快遞企業總部未按時提交報告或提交報告的內容不完備以及企業在收到風險提示后未作補充評估或補充提交報告等情況時,快遞企業總部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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