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撐《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中對于電動車電池碳足跡聲明的要求,歐盟發布了二級配套法案—建立電動車電池碳足跡核算及核查方法授權法案和建立電池碳足跡申報格式實施法案的征求意見稿,以指導相關企業開展電動車電池碳足跡核算及碳足跡申報。
從發布時間來看,配套法案的發布時間晚于歐盟預計的2024年2月18日。按照對于電動車電池碳足跡聲明生效時間的規定,電動車電池碳足跡聲明生效的時間晚于預期的2025年2月18日,轉而以授權法案或實施法案生效后12個月為準,預估2025年下半年正式生效。
從發布內容看,該項法案沿襲了2023年6月歐盟聯合研究中心(JRC)發布的《電動車電池碳足跡核算方法(CFB-EV)》草案的整體框架。但考慮到行政成本及實施流程等因素,在總能量計算、數據收集、電力建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差距,重點內容如下:
總能量的計算方法不再按車型區分電池
功能單位為生命周期提供的總能量的1kWh。總能量的計算方法不再區分輕型電動車電池、摩托電動車(L型)電池、中重型電動車電池、其他電動車電池等類型,統一為電池初始可用能量、年完全充放電等效次數和運行年數三者乘積。
分銷階段應提供公司特定數據且核算范圍有所擴大
一方面,分銷階段數據收集和建模應按照強制性公司特定流程進行,包括運輸距離和運輸方式等公司待定數據輸入。另一方面,CFB-EV中規定的分銷階段碳排放核算范圍為電池制造廠到負責電池在車輛上組裝的OEM制造廠之間的運輸過程。但是該征求意見稿將分銷階段核算范圍規定為電池制造廠到投入歐盟市場之間的運輸過程,意味著即使我國車輛在國內完成電池組裝后出口到歐盟,依然需要計算國際海運產生的碳排放,將增加我國電池產品碳足跡,進一步削弱了我國電池產品的競爭力。
只保留直連電和國家平均電力消費組合兩種電力模型
該項征求意見稿只保留了2種電力建模方式,分別為直連電模型和國家平均電力消費組合模型,相當于JRC發布的CFB-EV草案中第1種和第4種電力模型,未采納第2種—具體供應商電力產品模型和第3種—剩余消費組合模型,說明通過簽訂綠電購買協議將無法使用對應的綠電碳排放因子,不能實現產品碳減排。
EOL階段核算方法依舊采用歐盟循環足跡公式(CFF)
與CFB-EV一致,該項征求意見稿采用循環足跡公式(CFF)核算EOL階段碳排放,并給出了相關參數的缺省值。此方法在核算循環材料碳排放時追溯了部分原生材料的碳排放,對于我國循環材料的減排潛力將會產生不利影響。
目前,企業主要通過提高能效水平、輕量化、調整能源結構、使用循環材料等措施來減少產品碳足跡,并且后兩項減排措施為企業現階段普遍采用且具有顯著減排作用。但按照該征求意見稿對電力和EOL階段碳排放核算的處理方式來看,調整能源結構和使用循環材料的減排潛力將大幅受限,導致我國電動車電池碳足跡降低難度進一步提高。一方面,較低的區域電網碳排放因子及綠電碳排放因子將無法使用,包括通過綠電購買協議購買的綠電以及接入公共電網的屋頂光伏自發電等,基本上只能使用國家平均電網碳排放因子,而國家平均電網碳排放因子因我國能源結構限制短時間不會發生大的變化。另一方面,EOL階段核算方法中,大幅削弱了循環材料的減排效果,高碳的原生材料循環利用后減排效果不大。
隨著電池碳足跡聲明二級配套法案逐步推進,電動車電池碳足跡聲明的生效時間預計很快落實,將對整車及電池企業的產品碳足跡核算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企業應趁此期間加快開展電池產品碳足跡核算及管理。
世界貿易組織
G/TBT/N/EU/10602024-05-01
技術性貿易壁壘
通 報
以下通報根據TBT協定第10.6條分發
1. |
通報成員:歐盟 |
2. |
負責機構:歐盟委員會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
4. |
覆蓋的產品:電動汽車電池ICS: HS: |
5. |
通報標題: 歐盟委員會授權法規草案,補充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EU)第2023/1542號法規,制定電動汽車電池碳足跡的計算和核查方法 頁數:5頁;33頁 使用語言:英語;英語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 該歐盟委員會授權法規草案涉及為(EU)第2023/1542號關于電池和廢電池的法規第7條的目的計算碳足跡方式的規則。該草案還載列了在合格評定中對碳足跡計算進行驗證的規則。 |
7. |
目的和理由:為按照(EU)第2023/1542號關于電池和廢電池第7條的要求申報電動汽車電池的碳足跡,必須制定統一的方法計算碳足跡。此外,為確保申報的碳足跡正確無誤,必須制定詳細規則,允許并確保對申報的電動汽車電池碳足跡進行適當核查。 第G/TBT/N/EU/775號通報中包含了(EU)第2023/1542號法規對碳足跡要求的目標和理由;保護環境 |
8. |
相關文件: 2023年7月12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EU)第2023/1542號法規,涉及電池和廢電池,修訂第2008/98/EC號指令和(EU)第2019/1020號法規并廢除第2006/66/EC號指令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3R1542 |
9. |
擬批準日期: 2024年7月擬生效日期: 自《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之日起20天(該規定應自2025年2月18日或(EU)第2023/1542號法規第7(1)條規定的較晚日期起適用) |
10. |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自通報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歐盟委員會 EU-TBT咨詢點 傳真:+(32) 2 299 80 43 電子郵箱:grow-eu-tbt@ec.europa.eu 文本可在EU-TBT網站上獲取:http://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tbt/en/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EEC/24_02890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EEC/24_02890_01_e.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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