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應急廳官方網站《天門市拖市鎮“10·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顯示:
2020年10月29日5時許,張沖駕駛總重34460kg,超載2031%的鄂DU6R48輕型自卸貨車,行駛至天門市拖市鎮(X012)拖楊線8公里850米處時,與丁曉悅駕駛的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載丁喜珍、冉珍喜等15人(駕駛室坐1人,貨廂裝載14人)發生碰撞,輕型自卸貨車所載砂石傾瀉并將輕型欄板貨車車內14人掩埋,造成輕型欄板貨車貨廂內5人當場窒息死亡,7人不同程度受傷。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駕駛員危操作不當、措施不力,輕型貨車貨廂內違法載人、輕型自卸貨車嚴重超載擴大了此次事故后果。
另外,荊門市五三玉明石灰廠未落實貨物源頭企業主體責任,拖市鎮,鎮委、鎮政府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履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天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拖市鎮派出所、天門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屈家嶺管理區住建局(交通局)、屈家嶺管理區自然資源與規劃管理分局、荊門市交警支隊屈家嶺大隊等職能部門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根據調查組建議,兩名貨運車輛駕駛人被追究交通肇事刑事責任,均判處2年10個月刑期;石灰廠法人、廠長及過磅員被當地公安機關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調查。
針對本次事故暴露的問題,調查組建議要進一步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進一步健全完善聯合治超機制,進一步加強貨運車輛安全監管,進一步提升道路貨運安全水平。
下附調查報告全文:
2020年天門市拖市鎮“10·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目錄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三)事故道路情況
(四)事故現場地面痕跡勘查情況
(五)事故車輛鑒定情況
(六)事故車輛裝載情況
(七)天氣情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二)應急救援情況
(三)應急救援評估與善后維穩情況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二)企業方面原因
(三)有關部門方面原因
(四)地方黨委政府方面原因
(五)事故性質
四、對事故相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二)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三)給予行政處罰單位
(四)有關公職人員
(五)建議問責單位
(六)其它問題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進一步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
(二)進一步健全完善聯合治超機制
(三)進一步加強貨運車輛安全監管
(四)進一步提升道路貨運安全水平
2020年10月29日6時40分許,天門市拖市鎮發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50萬元。
事故發生后,省委省政府領導高度重視,要求全力救治傷員,安撫善后,組建專班依法調查,嚴肅處理;要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全面強化道路安全管控,堅決打擊違法行為。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54號)等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2020年12月7日成立了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總工會、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有關同志參加的天門市拖市鎮“10〃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分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同時事故調查組邀請省紀委監委派員參加,并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技術調查工作,委托武漢大學醫學院法醫司法鑒定所、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天門市第一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天門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等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調閱資料、人員問詢、檢驗鑒定、專家論證、綜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經過、發生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以及事故單位及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查明了相關部門和有關地方黨委政府在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議。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1.鄂R8DX16藍色輕型欄板貨車。該車由四川現代汽車有限公司生產,品牌為南駿牌,登記所有人為丁明華。該車登記使用性質為非營運,核載質量1730kg,車輛出廠日期為2010年12月,強制報廢期為2026年10月,初次登記日期為2011年10月27日,車輛初次登記機關為天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檢驗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
經查,該車從登記至事發時,共有10條交通違法記錄,已全部接受處理,無交通事故記錄。該車事發前處于逾期未檢驗狀態。
2.鄂DU6R48紅色輕型自卸貨車。該車為東風華神汽車有限公司(原東風(十堰)特種商用車有限公司)生產,品牌為東風牌,登記所用人為張沖。該車登記使用性質為貨運,登記整備質量2600㎏,核載質量1495㎏,車輛出廠日期為2017年2月,初次登記日期為2017年3月14日,車輛初次登記機關為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檢驗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經查,該車從登記至事發時,共有13條交通違法記錄,已全部接受處理,無交通事故記錄。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丁曉悅,男,30歲,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駕駛人,戶籍所在地為湖北省天門市拖市鎮中心村七組19號。駕駛證發證機關為湖北省天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初次領證日期為2012年12月28日,準駕車型為C1D,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檔案編號:429006257412。
2.張沖,男,33歲,鄂DU6R48輕型自卸貨車駕駛人,戶籍所在地為湖北省京山市永隆鎮新河口村二組84號。駕駛證發證機關為湖北省荊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初次領證日期為2006年5月19日,準駕車型為C1,有效期至2022年5月19日,檔案編號:420800568707。
經武漢大學醫學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天門市公安局禁毒警察支隊檢驗,分別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鄂武大醫學院鑒﹝2020﹞毒鑒字第58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鄂武大醫學院鑒﹝2020﹞毒鑒字第584號)和《現場檢測報告書》顯示,事故發生時,排除丁曉悅、張沖酒駕和毒駕。
(三)事故道路情況
1.事發路段公路概況。天門市拖楊線公路為天門市拖市鎮的一條縣道,線路編號X012(原線路編號為XOO5),南北走向,南起于天門市托市鎮,北止于京山市楊峰鎮,與省道S311分當線相接,全長15.724公里,按照公路二級、60公里時速標準設計,事發當日交通流量2547臺次。
2004年該道路進行過改造,因道路破損嚴重,嚴重影響車輛通行,2019年經天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天政辦發﹝2019﹞19號文件批準進行大修養護工程建設,由天門市公路管理局組織建設,2019年5月28日通過中國招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完成項目招標工作,由天門市交通工程公司中標承建,天門市衡通工程咨詢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工程監理服務,工程投資規模1814.8351萬元。
該項目建設路段起點樁號K0+913,終點點樁號K15+724,項目施工路線全長14.811公里。其中,K0+913至K2+384段為拖市街道,長1.471公里,對原砼板病害綜合治理后,再進行路面刷黑;K2+384至K15+724段長13.34公里,約1公里路況較好,予以利用,其余12.34公里路段采用加鋪方式。原公路雖配套部分交安設施,但不齊全,本次大修時,按設計要求予以完善。該大修項目于2019年7月10日開工建設,2020年8月底完成全部建設內容,截至事發前該路段尚未完成工程交工驗收。
2.事故發生地點道路情況。事故發生在天門市拖市鎮(X012)拖楊線8公里850米處,南北走向,位于天門市拖市鎮南河村路段,雙向兩車道,路寬8.55米,中間為虛黃線,線寬15厘米,瀝青材質路面,道路平直,視線良好,道路東側為寬2.2米的機耕道。
3.道路東側機耕道情況。機耕道位于道路東側路基邊坡下,為田間道路,與主路夾角90度,右轉L形,長約330米,海拔33.93米,與主路高差0.73米,主要為田間地塊生產作業時使用,僅在農忙季節有少量人或農用機械、車輛出入,平時并無交通車輛,大修工程項目未設計和設置平面交叉路口標志。
經查,大修工程項目未設計和設置平面交叉路口標志,不違反《JPGD20-2017公路路線設計規范》和《GB5768.2-2009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有關規定。
4.事發路段交通標志、安全防護設施情況。拖楊線為交通標志標線信號控制,路面設置有中央虛黃線、車行道邊緣線。事故現場路段雙車道實際測量寬度為4.1米(設計為3.5米,與設計文件不符,偏差0.6米)。全路段有72處與等外公路相交,交通流量較大的56處平交口均設置了警示柱和交通標志。事故現場雙向2公里范圍內交通標志牌共有13塊(均為交叉路口標志),往南方向1塊(十字交叉路口標志),往北方向12塊(T形和十字路口標志),全線除拖市街道路段外,起終點之間未設置限速標志。
經查,起終點之間未設置限速標志,不違反《JTGD82-2009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和《JTG/T3381-02-2020公路限速標志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四)事故現場地面痕跡勘查情況
東側道路及路肩之間見兩條由東側道路向路肩延伸的弧形輪胎制動印,分別長4.2米、8.6米,沿事故車輛行車方向左側痕跡長度為4.2米,痕跡起點距道路中央分界線3.1米,終點距道路中央分界線4.3米,沿事故車輛行車方向右側痕跡長度為8.6米,痕跡起點距道路中央分界線1米,終點距道路中央分界線4米,經分析為輕型自卸貨車后軸左、右輪在制動過程中形成。
(五)事故車輛鑒定情況
根據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平安行司鑒所﹝2020﹞交鑒字第C1875號)及《司法鑒定意見書》(平安行司鑒所﹝2020﹞交鑒字第H2546號):
1.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鑒定。
(1)按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及相關標準的條款判定,鄂DU6R48輕型自卸貨車事發時處于嚴重超載狀態的制動系工況和照明、信號裝置經檢驗為不合格;經實車查驗,鄂DU6R48輕型自卸貨車實際外廓尺寸與行駛證的標定尺寸不符,其貨廂被改裝,貨廂長、寬、高均明顯增加。
(2)按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及相關標準的條款判定,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的轉向系、制動系、輪胎花紋及照明、信號裝置經檢驗均為不合格;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后軸左、右懸架的鋼板彈簧被改裝,彈簧片數增加。
2.碰撞形態及車輛速度鑒定。
(1)事故車輛痕跡形成
鄂DU6R48輕型自卸貨車駕駛室右前部和右側前部所檢見的受損痕跡,經痕跡方位、高度、形態、受力方向、物質交換及痕跡形成機理等方面的分析、比對,符合偏左避讓中與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駕駛室左后角和貨廂左側前部相擦撞所形成。
鄂DU6R48輕型自卸貨車右側前、中部所檢見的受損痕跡,結合原始現場照片顯示的兩車最終停止姿態進行痕跡方位、高度、形態、受力方向、物質交換及痕跡形成機理等方面的分析、比對,符合作逆時針偏擺并右倒的鄂DU6R48輕型自卸貨車右側前、中部砸壓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貨廂左側所形成。
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貨廂右側欄板的向外倒伏,結合現場照片進行痕跡形成條件分析,符合鄂DU6R48輕型自卸貨車貨廂內所載的大量砂石傾瀉至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貨廂內所形成;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貨廂底板右側后部所檢見的受損痕跡,結合現場照片顯示的路東行道樹受損情形進行痕跡形成條件分析,符合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右側后部碰撞路東行道樹所形成。
根據現場照片及現場復勘照片顯示的兩車制動/側滑輪印位置、路面散落物分布和兩車對應接觸方位等分析,事發前的鄂DU6R48輕型自卸貨車由北向南行駛并往左避讓至東側車道、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由北向南左轉駛入東側路邊。
鄂DU6R48輕型自卸貨車、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的擦撞痕跡顯現在鄂DU6R48輕型自卸貨車駕駛室右前部、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駕駛室左后角和貨廂左側前部;鄂DU6R48輕型自卸貨車、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的砸壓痕跡顯現在鄂DU6R48輕型自卸貨車右側前、中部和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貨廂左側。
(2)事故發生過程:由北向南行駛并往左避讓的鄂DU6R48輕型自卸貨車右前部與右前同向左轉的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駕駛室左后角在東側路面發生擦撞,接著作逆時針偏擺并往東南方駛下路外邊坡的鄂DU6R48輕型自卸貨車受離心力和慣性共同作用向右翻覆,其車身右側前、中部砸壓在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貨廂左側,同時鄂DU6R48輕型自卸貨車貨廂內所載的大量砂石傾瀉在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貨廂內,并將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貨廂內的14人掩埋。
(3)鄂DU6R48輕型自卸貨車與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相撞時的行駛速度介于38.7km/h~41.3km/h之間。
(4)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事發前的左轉速度不具備鑒定條件。
(六)事故車輛裝載情況
1.鄂DU6R48輕型自卸貨車裝載貨物。事發當天,張沖駕駛該車從荊門市五三玉明石灰廠裝載石料運往天門市拖市鎮趙臺攪拌站。該車整備質量為2600kg,核定載質量1495kg。
經查,該車發生事故前在裝載點過磅車、貨總質量34460kg,超重2031%。
2.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裝載情況。事故當天,丁曉悅駕駛該車從拖市鎮中心村7組出發,前往012縣道8公里850米附近的道路左側玉米地采收玉米。該車核載2人。
經查,事故發生前,該車實際裝載16人,其中駕駛室乘坐2人,貨廂裝載14人,存在貨車違法載人行為。
(七)天氣情況
根據天門市氣象臺出具的(天證﹝2020﹞7號)氣象證明顯示,2020年10月29日,天門市天空狀況較好,為多云天氣,氣溫11℃~20℃,偏北風1到2級。事發時段現場附近視線良好。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10月29日5時許,京山籍駕駛人張沖駕駛總重34460kg,超載2031%的鄂DU6R48輕型自卸貨車,從五三玉明石灰廠出發,沿107省道、005縣道行駛,準備將砂石運往天門市拖市鎮趙臺小學混凝土攪拌站。
6時35分,天門籍駕駛人丁曉悅駕駛鄂R8DX16輕型欄板貨車載丁喜珍、冉珍喜等15人(駕駛室坐1人,貨廂裝載14人),從拖市鎮中心村7組出發,前往012縣道8公里850米附近的道路左側玉米地采收玉米。
6時40分,丁曉悅及張沖分別駕車行至事發地點,丁曉悅駕車在前方左轉向往東側田間道路行駛,在后同向行駛準備超車的張沖見前車左轉,亦向左轉向避讓,輕型自卸貨車擦撞上輕型欄板貨車駕駛室左后部,兩車接觸后輕型自卸貨車向右側傾翻,砸壓輕型欄板貨車,輕型自卸貨車所載砂石傾瀉并將輕型欄板貨車車內14人掩埋,造成輕型欄板貨車貨廂內5人當場死亡,7人不同程度受傷。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按照省政府要求,省應急管理廳、省公安廳、省交通廳等單位有關負責同志迅速率領工作組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傷亡救治、事故調查和處置工作。天門市市委書記莊光明,市委副書記、市長楊興銘,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王軍輝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迅速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成立了事故現場處置、傷員救治、善后維穩、輿情管控四個工作小組有序開展工作。
天門市市委、市政府即日起部署全市交通安全大檢查工作,加大對超載超限超速、酒駕、非法載客等違規違法行為整治力度,確保全市平安和諧。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董青平,副市長吳宇慧,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王軍輝,副市長徐耀武也分別按省、市領導批示進行了專題部署。
11月3日,5名死者尸體火化安葬。12月3日,事故中7名傷者全部出院。
(三)應急救援評估與善后維穩情況
本次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和處置科學有序,未發生次生事故。事故報告及時、客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整體輿情平穩,未引發群體性社會事件,社會秩序穩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經調查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丁曉悅駕駛輕型欄板貨車和張沖駕駛輕型自卸貨車,在行駛途中臨危操作不當、措施不力,致車輛發生碰撞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丁曉悅駕駛輕型貨車貨廂內違法載人、張沖駕駛的輕型自卸貨車超載造成了此次事故后果擴大。
1.丁曉悅駕車左轉彎時,未對后方來車情況予以有效觀察、判斷,且其所駕車輛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張沖駕車在未有效觀察、判斷前車(丁車)情況下實施超車,且所駕車輛制動不合要求,導致兩車避讓不及;
2.丁曉悅駕駛輕型貨車貨廂內違法搭載14人,在兩車相撞后被后車(張車)貨廂傾瀉出的砂石掩埋,致其中5人窒息死亡、7人受傷,是直接導致事故嚴重傷亡后果的原因之一;
3.張沖駕駛的輕型自卸貨車裝載的砂石重量超過車輛技術參數標定的載荷數的2031%,兩車相撞后,在車輛嚴重加大的慣性作用下,貨廂的砂石傾瀉至前車貨廂,將前車貨廂內的人員掩埋,致5人窒息死亡、7人受傷,是直接導致事故嚴重傷亡后果的原因之一。
(二)企業方面原因
荊門市五三玉明石灰廠,系肇事輕型自卸貨車所載貨物源頭單位,裝載貨物時不嚴格核對登記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營運證;未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對進場拖貨的車輛載質量嚴格核查,車輛稱重處的視頻監控不能正常使用,對貨車超限超載運輸放任、失管。且于2019年11月因貨車超載在被管理區交通局處罰后仍然出現車輛超載現象。
(三)有關部門方面原因
1.天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履行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對貨車超限超載、貨車違法載人、駕駛人日常管理存在薄弱環節,推進轄區“兩站兩員”建設工作不力。
2.拖市鎮派出所,履行轄區縣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落實機動車和駕駛員源頭監管不力,組織開展日常交通違法行為檢查存在薄弱環節,對轄區“兩站兩員”日常管理力度不夠,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宣傳、事故預防工作不到位。
3.天門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作為公路治超領導小組的成員單位,治超工作未做到全覆蓋,監管存在盲點和漏洞。
4.屈家嶺管理區住建局(交通局),作為屈家嶺管理區治超領導小組的辦公室單位,組織協調不力,未將交通、交警部門核實的貨車超限超載的信息反饋管理區國土部門,管理區治超工作部門聯動效果不明顯;對轄區礦山企業源頭貨車裝載超載的監督檢查執法落實不嚴,對當地礦山企業源頭車輛超限超載問題督促整改不力。
5.屈家嶺管理區自然資源與規劃管理分局,作為屈家嶺管理區負責石料礦山企業源頭治超工作責任單位,未嚴格按有關規定加強對礦山企業源頭車輛超限超載出場的管理。
6.荊門市交警支隊屈家嶺大隊,未嚴格按規定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對屈家嶺管理區內礦山企業源頭貨車超限超載的問題存在監管漏洞,對非工作時段的超限超載現象未及時發現并采取有力措施管控。未將查處的貨車超限超載的企業源頭信息及時反饋治超辦和國土部門。
(四)地方黨委政府方面原因
拖市鎮,鎮委、鎮政府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履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
天門市,天門市委、市政府未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安全發展紅線意識不強,領導、組織、監督相關地方政府和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
(五)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認定,天門市拖市鎮“10〃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相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張沖,男,輕型自卸貨車駕駛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30日被天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7日,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法院判決張沖犯交通肇事罪,刑期二年十個月。
2.丁曉悅,男,輕型欄板貨車駕駛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30日被天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7日,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法院判決張沖犯交通肇事罪,刑期二年十個月。
3.向守貴,男,荊門市五三玉明石灰廠法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1年2月2日被天門市公安局刑事立案調查。
4.郭安新,男,荊門市五三玉明石灰廠廠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1年2月2日被天門市公安局刑事立案調查。
5.龐君鳳,女,荊門市五三玉明石灰廠過磅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1年2月2日被天門市公安局刑事立案調查。
(二)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1.建議由天門市有關部門依法吊銷駕駛人丁曉悅的駕駛證。
2.建議由荊門市有關部門依法吊銷駕駛人張沖的駕駛證。
(三)給予行政處罰單位
荊門市五三玉明石灰廠,系肇事輕型自卸貨車所載貨物源頭單位,建議由屈家嶺管理區有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四)有關公職人員
對有關黨員和公職人員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處理意見,按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紀委監委提出。
(五)建議問責單位
1.責成天門市委、市政府向湖北省委、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2.責成天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向天門市公安局作出書面檢查。
3.責成天門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向天門市交通運輸局作出書面檢查。
4.責成拖市鎮黨委、政府向天門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5.責成荊門市屈家嶺管理區自然資源與規劃管理分局、住建局(交通局)向荊門市屈家嶺管理區管委會作出書面檢查。
(六)其它問題
鄂DU6R48輕型自卸貨車生產、銷售、安全技術檢驗、注冊登記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由相關職能部門查處。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針對事故暴露的問題,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類似事故發生,提出以下建議措施。
(一)進一步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各地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深入學習總書記關于安全發展的系列重要論述,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總體部署,落實《湖北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方案》和《湖北省綜合交通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工作機制的力量,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切實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從講政治的高度切實增強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整治力度,堅決遏制道路亡人事故多發頻發的勢頭。
(二)進一步健全完善聯合治超機制。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和公安部《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聯合治超工作機制,堅持交通運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合執法,強化對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路網的管控。加強對治超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治超資金投入,利用科技手段,提升科技治超水平;交通運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積極開展定點、流動、高速公路入口、貨運源頭聯合執法,依法嚴查超限超載等違法行為;嚴把超限超載車輛入市源頭,加強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檢查,監督貨運源頭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監管信息系統,引導貨運源頭單位安裝使用稱重和視頻監控設備,規范貨物裝載行為,制止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出場(站)上路行駛,從源頭上遏制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做好違法車輛的移送和查處工作,確保區域聯合治超取得實際效果。
(三)進一步加強貨運車輛安全監管。各地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要強化執法監督,依法嚴厲查處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違法運輸行為。要加強對貨運機動車載客、超載超限、超速行駛、非法改裝、不按期進行安全技術檢測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建立跨省和跨市(州)異地貨運車輛和駕駛人信息臺賬,落實專職人員履行監管責任;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完善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管理制度,杜絕非法改裝、超載超限、貨車載人等違法行為;加大對事故、隱患車輛跟蹤督辦力度,對發生的較大以上安全事故、違規經營的貨車及所屬企業進行嚴格督查;嚴格落實非法超限運輸處罰規定,建立非法超限抄告受理和處理制度及貨運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失信人“黑名單”數據庫,嚴禁失信人員再次從事道路運輸工作;各相關部門要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積極用好重載貨車動態運行軌跡信息等科技手段,提升精準打擊能力,督促道路貨運企業履行主體責任,落實動態監控制度。
(四)進一步提升道路貨運安全水平。一是加強貨運車輛改裝安全技術規范研究,公安、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等部門共同研究出臺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制止非法改裝行為的發生。同時,開展貨運車輛改裝專項整治行動,消除非法改裝貨運車輛非法運營的空間。二是天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貨運車輛駕駛人的安全培訓和管理,要重點提高駕駛人應對惡劣天氣、復雜路面以及緊急突發事件的操作技能;嚴格審核貨車車輛駕駛人職業準入條件。三是提高駕駛人守法意識,及時消除影響車輛安全隱患,保障行車安全。通過新聞媒體、公益廣告等媒介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安全意識和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營造全民參與道路交通管理的社會氛圍,切實提高本地區道路交通的本質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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