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上海市碳普惠方法學開發與申報指南》主要用于指導碳普惠方法學的開發、申報、評估、發布等工作。《上海市碳普惠減排項目和減排場景開發與申請指南》主要用于指導碳普惠減排項目、減排場景的申請以及減排量的簽發等工作。《上海市碳普惠減排量交易規則》主要用于指導碳普惠減排量交易活動,維護碳市場秩序。四是《上海市碳普惠碳積分使用指引》主要用于指導碳積分的使用方式,保護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
附件1《上海市碳普惠方法學開發與申報指南(試行)》
附件2《上海市碳普惠減排項目和減排場景開發與申請指南(試行)》
附件3《上海市碳普惠減排量交易規則》(試行)
附件4《上海市碳普惠碳積分使用指引(試行)》
附件1、2、4詳細內容見閱讀原文,附件3如下。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范上海市碳普惠減排量(以下簡稱“減排量”)交易,保護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減排量交易市場秩序,根據《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上海市碳普惠體系建設工作方案》、《上海市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及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簡稱“上海環交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減排量定義】本規則所稱減排量(英文簡稱“SHCER”)是指依照經公布的方法學對上海市碳普惠減排項目或者減排場景所產生的碳減排效果進行量化,審核通過后在上海市碳普惠管理運營平臺(以下簡稱“碳普惠管理運營平臺”)系統中登記的減排量。
第三條【交易平臺】上海環交所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組織減排量交易。
第四條【適用范圍】本規則適用于上海環交所組織的減排量交易活動,上海環交所、交易主體、結算銀行等機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則。
減排量交易還應遵守上海環交所碳排放交易結算細則、信息管理辦法、風險控制管理辦法、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等相關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交易主體】交易主體指在上海環交所進行減排量交易的各交易參與方:
(一)碳普惠減排項目申請主體;
(二)碳普惠減排場景申請主體、參與碳普惠場景減排的主體;
(三)碳普惠權益提供主體;
(四)本市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
(五)符合《上海環交所碳排放交易機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六條【交易產品】交易產品為在碳普惠管理運營平臺系統中登記的減排量或經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批準的其他產品。
交易產品將根據減排量產生的方法學進行分類。
第七條【產品要素】上市的交易產品要素包括名稱和代碼。名稱由上海市簡稱、減排量產生的方法學簡稱、備案號以及分類四部分組成;代碼由碳普惠減排項目或減排場景英文簡稱+減排量產生的方法學備案號組成。
第八條【交易方式】減排量交易應當通過上海碳排放現貨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進行,可以采取掛牌交易、協議轉讓或經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批準的其他方式。掛牌交易單筆買賣最大申報數量應當小于1萬噸,協議轉讓單筆買賣最小申報數量應當不小于1萬噸。
上海環交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不同交易方式的單筆買賣最小申報數量及最大申報數量。
第九條【交易時間】掛牌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4:00。協議轉讓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4:00—15:00。遇法定節假日調整的除外。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上海環交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賬戶開立】交易主體參與減排量交易前應完成如下準備工作:
(一) 應在碳普惠管理運營平臺開立碳普惠賬戶;
(二) 應在上海環交所開立實名交易賬戶,已在上海環交所開立交易賬戶的無需再開立;
(三) 應在上海環交所指定的結算銀行開立資金賬戶。
第十一條【交易單位】減排量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計價單位,買賣申報量的最小變動計量為1噸二氧化碳當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申報數量】交易主體申報賣出交易產品的數量,不得超過其交易賬戶內可交易數量。交易主體申報買入交易產品的相應資金,不得超出交易賬戶內的可用資金。
第十三條【申報有效期】減排量買賣的申報被交易系統接受后即刻生效,并在當日交易時間內有效,交易主體交易賬戶內相應的資金和交易產品即被鎖定。未成交的買賣申報可以撤銷。如未撤銷,未成交的申報在該日交易結束后自動失效。在交易暫停期間,交易系統不接受任何申報或撤銷申報的指令。
第十四條【施行T+1日交易】當日已買入的交易產品當日內不得再次賣出。賣出交易產品的資金可以用于該交易日內的交易。
第十五條【開盤價】開盤價為交易產品當日掛牌交易第一筆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以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為當日開盤價。
第十六條【收盤價】收盤價為交易產品當日所有掛牌交易成交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的,以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收盤價為計算下一個交易日漲跌幅的基準。
第十七條【清算和劃付】上海環交所對交易主體統一進行資金清算和劃付。上海環交所在當日交易結束后進行交易清算,并通過結算銀行完成資金劃付。
第十八條【減排量交割】上海環交所對交易主體統一進行減排量交割,碳普惠管理運營平臺根據上海環交所提供的成交結果辦理減排量登記變更。減排量交割完成后不可撤銷。
第十九條【交易憑證】交易主體可以通過上海環交所獲取交易憑證及其他相關記錄。
第二十條【清算交割時間】上海環交所當日所有交易的清算時間為當日15:00—18:00。上海環交所可以根據需要調整清算交割時間。
第二十一條【漲跌幅限制】減排量交易實行漲跌幅限制制度。掛牌交易的成交價格在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10%之間確定;協議轉讓的成交價格在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30%之間確定。
上海環交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不同交易方式的漲跌幅比例。
第二十二條【風險警示制度】上海環交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上海環交所認為必要的,可以采取要求交易主體報告情況、發布書面警示和風險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二十三條【異常交易監控制度】上海環交所實行異常交易監控制度。交易主體違反本規則或者上海環交所相關細則、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的,上海環交所可以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一)限制資金或者相關交易產品的劃轉和交易;
(二)限制相關賬戶使用;
(三)暫停相關交易產品交易;
(四)經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批準的其他措施。
上述緊急措施涉及碳普惠管理運營平臺的,應當及時通知碳普惠管理運營平臺;異常情況消失后,上海環交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第二十四條【不可抗力處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可歸責于上海環交所的重大技術故障等原因導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上海環交所可以采取暫停交易措施。
暫停交易原因消除后,上海環交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
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損失,上海環交所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布公告情形】上海環交所采取暫停交易、恢復交易等措施時,應當向市場發布公告,并向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第二十六條【信息披露】上海環交所實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上海環交所每個交易日發布減排量交易即時行情等公開信息。
第二十七條【即時行情】即時行情是指與掛牌交易所顯示的行情基本同步的市場行情信息。
即時行情內容包括名稱、代碼、前收盤價、開盤價、最新價、最高價、最低價、漲跌幅、當日成交量、當日成交額、實時最高五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五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
協議轉讓成交價不納入即時行情,當日成交量計入當日減排量總成交量。
第二十八條【調整發布形式】根據市場發展需要,上海環交所可以調整即時行情和公開信息發布的方式和相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信息所有權】減排量交易信息所有權歸屬上海環交所,由上海環交所統一管理和發布。
第三十條【不得發布虛假信息】上海環交所不得發布或者串通其他單位和個人發布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陳述。
第三十一條【監督管理】上海環交所根據本規則及有關規定,對減排量相關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上海環交所可以監督、查閱交易主體的減排量交易行為、資信狀況以及與減排量交易有關的業務活動。
第三十二條【禁止內幕交易】涉及交易經營、財務或者對減排量市場價格有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內容,屬于內幕信息。禁止內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利用內幕信息從事減排量交易活動。
第三十三條【禁止行為】禁止交易主體通過直接或者間接的方法,操縱或者擾亂減排量市場秩序、妨礙或者有損公正交易的行為。交易主體實施本條禁止行為的,上海環交所可以采取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或限制相關賬戶交易、暫停或限制相關業務、取消交易資格等措施并公告。
第三十四條【保密義務】上海環交所對減排量交易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上海環交所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除用于信息披露的公開信息之外,不得泄露所知悉的交易主體的賬戶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實時監控和風控控制】上海環交所對減排量交易進行實時監控和風險控制,監控內容主要包括交易主體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異常業務行為,以及可能造成市場風險的減排量交易行為。
第三十六條【糾紛處理】交易主體之間發生有關減排量交易的糾紛,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上海環交所提出調解申請,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上海環交所調解】申請上海環交所調解的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上海環交所的調解意見,經當事人確認并在調解意見書上簽章后生效。
第三十八條【收費標準】減排量交易的收費標準根據《關于調整碳排放配額及溫室氣體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手續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滬環境交〔2019〕9號)有關規定執行。
如上海環交所調整相關收費標準,按照調整后的收費標準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解釋權】本規則由上海環交所負責修訂與解釋。
第四十條【生效日期】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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